【支付 可以很 ____】取得3%的专票就一定按3%抵扣吗?5个纳税误区,你知道吗?
误区1
取得3%的专票就一定抵扣3%
案例:
我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 , 2017年8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金额10000元 , 增值税300元 , 请问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税额?
答复:
不是抵扣3% , 应该抵扣11%即1100元的增值税 。
政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 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本文插图
误区2
取得的专票认证期限均为360天
案例:
我公司属于销售汽车配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9月份收到了一张开具日期为2017年1月6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今天去税务大厅手工认证 , 国税局说是超过了180天了 , 请问一下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是不是已经延长到360天了吗?
答复: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 ,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 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 申请稽核比对 。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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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3
员工只有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
我公司每个月工资表上有22个职工 , 每个月工资总额平均7万元左右 , 但是由于内部管理的原因 , 这些职工目前都没有缴纳社保 , 请问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目前与是否缴纳了五险一金没有关系 。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
因此 ,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 , 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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