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第三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公布( 四 )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案例之四
法律咨询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维护权益
【关键词】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
【案情概况】
2019年8至12月 , 贵阳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划公司”)分别聘用杨某等11名职工 , 在该公司设在贵州凯里市的项目部从事房地产策划和销售工作 。 2020年1月20日 , 杨某等11名职工按照公司安排放假过春节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2020年2月12日 , 策划公司向杨某等11名职工发出通知 , 表示从2020年2月1日起 , 所有职工只发基本生活费 , 标准是1790元/月 。 2020年2月18日 , 策划公司再次发出通知 , 提出受疫情影响 , 决定撤销公司设在凯里市的项目部 , 同时告知杨某等11名职工 , 如不愿意前往贵阳工作的 , 将解除劳动合同 , 杨某等11名职工在凯里市项目部的工作时间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止 , 并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杨某等11名职工质疑策划公司的处理决定 , 遂向黔东南州“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黄雪刚律师电话咨询 。 黄雪刚接到咨询后 , 得知是疫情引发的劳动纠纷 , 高度重视 , 立即向杨某等详细了解情况 , 认真研究了策划公司与杨某等签订的劳动合同 , 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 耐心细致地提供法律咨询 。
关于劳动报酬支付问题 , 黄律师提出 , 根据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 ,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结束 , 延长假期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春节假期后 , 该公司受疫情影响停业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杨某等11名职工虽然2月份没有正常上班 , 但截至策划公司2月12日发出通知时 , 该公司停工停产时间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 策划公司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 正常支付杨某等员工工资 , 不应只按照基本生活费1790元/月来支付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 黄律师解释 , 根据策划公司与杨某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策划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 。 同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 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解除劳动合同 。 本案中 , 策划公司受疫情影响决定撤销凯里市的项目部 , 可以视为双方签订劳动合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 如果杨某等11名职工不愿到贵阳工作 , 双方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协议 , 策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 , 策划公司2月18日发出通知 , 提出劳动合同到2月20日解除 ,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天 , 除应当向杨某等11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外 , 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黄律师建议杨某等职工尽量与策划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 , 不要让矛盾激化 , “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律师也可以协助双方进行调解 , 如有需要也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 引导企业职工就劳动报酬支付和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依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案例 。 本案中 , 策划公司受疫情影响 , 决定撤销在凯里市设立的项目部 , 并因此与项目部职工发生劳动纠纷 。 黔东南州“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律师认真研究法律政策规定 , 深入开展政策解读 , 详细提供法律咨询 , 在就企业职工关心的法律实体问题作出解答的同时 , 积极引导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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