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第三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公布( 五 )
调解平息劳务派遣工人群体讨薪纠纷
【关键词】劳务派遣 群体性纠纷
【案情概况】
2019年11月 , 浙江温岭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约定由宁波公司派遣工人到温岭公司 , 用工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随后 , 宁波公司组织100多名四川彝族工人到温岭公司开展劳务活动 。 2020年4月初 , 温岭公司用工期限届满 , 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因工资发放和补贴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 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
在当地温峤镇人民政府组织下 ,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陈丹琳律师、张婷律师参与了该案调解 。 两位律师向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情况 , 认真研究了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的约定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就双方争议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一是关于工人计时工资未达到基本工资的问题 。 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约定 , 工人工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按月发放 , 同时约定了每月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 。 受疫情影响 , 派遣工人2月份出工时间较短 , 计时工资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 。 两位律师提出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 , 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 , 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的 ,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本案中 , 工人工资是按月发放的 , 因疫情导致温岭公司停工时间并未超1个月 , 宁波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当月的基本工资 。
二是关于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支付主体问题 。 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对工人路费、餐费补贴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 受疫情影响 , 两公司生产经营都面临较大压力 , 遂对相关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 两位律师提出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 应当履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 。 本案中 , 宁波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 , 且之前曾与派遣工人口头约定 , 支付工人往返四川和浙江的路费和用工期间餐费补贴 。 虽然只是口头约定 , 但不影响宁波公司履行支付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义务 。
三是关于宁波公司暂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 。 受疫情影响 , 宁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 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和相关补贴 。 考虑到工人拿不到工资和补贴不肯离开温岭公司 , 已经对温岭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 为尽快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 陈丹琳律师和张婷律师提出由温岭公司先行代付 。 经向各方解释法律规定 , 分析利害关系 , 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合意:由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和补贴 , 从温岭公司应支付给宁波公司的劳务派遣款项中予以扣除 , 不足部分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 两位律师随后为宁波公司和温岭公司起草了借款协议 , 温岭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和补贴 , 工人陆续返回原籍 。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通过调解 , 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务纠纷 , 避免矛盾升级激化的案件 。 受疫情影响 , 劳动关系纠纷明显增多 , 且涉及面较广 , 如不及时化解 , 不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 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 本案中 , 当事人就工资支付标准、补贴支付主体等产生争议 , 且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工人三方 。 两位律师在调解过程中 , 既坚持依法处理 , 明确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和补贴的主体责任 , 又坚持灵活应对 , 充分考虑三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和实际困难 , 提出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 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资补贴的建议 , 积极稳妥平息了一起群体性讨薪事件 , 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案例之六
化解劳务纠纷 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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