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别再随便删了!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二 )
冯先生手头紧张 , 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 。2019年10月11日、12日 , 张先生分两笔 , 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 , 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
过了两个月 , 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 , 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 , 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 , 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
到了约定时间 , 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 , 今年3月初 ,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除了借条 , 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 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 , 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 ,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
案例3:二手房交易“黄”了 , 谁之过?
二手房买卖 , 涉及环节众多 , 一旦出现纠纷 , 导致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 , 违约责任谁来承担就成为争议焦点 。因此 , 部分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 , 会拉个群 , 让买卖双方有啥情况都及时在群里沟通 。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 , 通过中介 , 找到了买主薛女士 。不过 , 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 , 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 , 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
不过 , 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 , 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 。对此 , 陈女士认为 , 买方已经构成违约 , 合同不再履行 , 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
随后 , 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 , 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 , 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 , 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 , 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 , 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 , 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 , 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 , 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 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 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 , 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
双方均上诉 , 今年2月28日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释疑1:
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 ,
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 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 ,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 , 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22日 , 针对这些问题 , 采访人员专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 。
李煦燕介绍 ,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 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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