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02号
申请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鑫复盛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对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流亭”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72848号“流亭LIU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10091号“流亭LIU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68896号
“流亭猪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
4、山东省肉类协会出具的证明;
5、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设计和开发建议书、检测报告书;
6、申请人产品图片、网络销售截图;
7、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
8、销售发票;
9、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0、申请人商标维权资料;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商标信息;
12、“流亭“商标注册情况;
13、在先判决书 。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远早于申请人商标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 。三、“流亭”系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 。“流亭猪蹄”系商品通用名称,并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 。四、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亦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不良社会影响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善意且正当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五、申请人已对弓I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流亭街道”百度百科、百度地图;
2、青岛市城阳区刘亭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3、相关媒体对“流亭猪蹄”及被申请人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宣传使用资料;
4、在先判决书;
5、周氏家族企业信用信息及工商档案;
6、青岛市各类地方志;
7、被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
8、《感谢信》;
9、《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周氏流亭猪蹄制作技艺在流亭地域发展的情况说明》;
10、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査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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