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 )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
合议组成员:王钥
乔炸宏
申琼珊
2020年1月2日
【「」关于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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