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菏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曝光 看有你熟悉的商标吗....( 二 )
4.“哈尔滨啤酒”商标侵权案
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哈尔滨公司)
被告:菏泽鲁威啤酒有限公司(简称鲁威公司)
【案情摘要】哈尔滨公司系“哈尔滨啤酒小麦王”商标权人 , 该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 鲁威公司在其生产的啤酒产品外包装使用了与哈尔滨公司“小麦王”啤酒商标外观表现近似的标识 。 哈尔滨公司认为鲁威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要求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鲁威公司在啤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啤酒小麦王”商标近似的标识 , 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 属商标侵权行为 。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 , 法定构成要件不同 , 同一行为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 或者侵害有关商标权 , 不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商标权行为 ,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的被诉行为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识缺乏法律依据 。 判决菏泽鲁威啤酒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具有借鉴意义 。 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原告同时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 亦有个别案件判决认定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竞争 。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 , 法定构成要件不同 , 对于被告的同一行为 , 只能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者中构成一个 , 不能同时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5.“安慕希”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伊利公司)
被告:菏泽市优佳食品厂(简称优佳食品厂)
【案情摘要】“安慕希”酸奶是伊利公司2013年推出的一款产品 , 经过大量广告宣传 , 该产品在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 伊利公司2016年10月将“安慕希”酸奶更换新包装 , 原包装不再使用 。 伊利公司主张优佳食品厂生产的“希慕酸奶”使用了与“安慕希”酸奶原包装近似的包装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伊利公司生产的“安慕希”希腊酸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 属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 经比对 ,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箱与伊利公司“安慕希”希腊酸奶包装箱构成近似 。 虽然伊利公司“安慕希”酸奶奥运版包装上市 , 案涉包装陆续退出市场 , 但优佳食品厂的行为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判决优佳食品厂停止不正当竞争 , 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对已停止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件 。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 商品包装装潢的更新换代越来越频繁 。 模仿有一定影响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傍名牌”“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存在并更加隐蔽 。 当权利人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更换包装后 , 对其原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 虽然权利人已停止使用原包装装潢 , 但原包装装潢的市场影响力仍会存续一定时间 , 模仿原包装装潢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 , 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6. “RIO”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巴克斯公司)
被告:辛金萍、深圳市恒万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恒万达公司)等
【案情摘要】巴克斯公司系“RIO”商标权人 , 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 , “RIO”鸡尾酒在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 恒万达公司等将与巴克斯公司“RIO”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生产的鸡尾酒产品上 , 并与“RIO”鸡尾酒的包装、装潢相似 。 巴克斯公司认为 , 恒万达公司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 请求法院判令恒万达公司等停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 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巴克斯公司注册取得了涉案商标权 , 其产品包装装潢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 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 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等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构成对巴克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 法院判决欧特纳公司、深圳恒万达公司、河南恒万达公司等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通过“傍名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 。 “RIO”鸡尾酒取得较大市场知名度后 , 恒万达公司等的产品使用与“RIO”鸡尾酒近似的商标和包装装潢 , 误导公众 , 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 , 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本案在确定赔偿金额时 ,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地域、时间跨度、侵权恶意等因素 , 加大被告赔偿金额 , 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
7. “高次团粒”商标侵权案
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中公司)
被告:武保安
【案情摘要】冠中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获准注册“高次团粒及图”商标 。 武保安于2015年7月至9月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喷播机及施工照片 , 并配以“高次团粒喷播机直喷能达到40多米高 , 好的设备得有一流的技术和专业的操作人员来完成 , 想达到好的效果缺一不可”的文字 。 冠中公司认为 , 武保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 , 请求法院判令武保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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