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从《我是余欢水》的“荒诞”剧情学“正经维权”( 二 )
法官: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是可选择与经营者和解 。 连锁店、名牌店或者其他具有正规经营资质的店铺一般都有一套专业的消费者理赔模式 , 若在这些店铺买到假货 , 消费者可以选择找经营者说明情况并申请理赔或换货 。 但若在一些无证经营且缺少监控设备的小店铺买到假货 , 即使像余欢水一样手中握有小票等证据 , 也很难得到相应赔偿 , 此时应选择其他维权方式 。
二是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机构投诉 。 消费者可拨打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到投诉后可居中调解 , 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 若售卖假货行为属实 ,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
三是可向法院起诉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经营者售卖假货属于欺诈行为 , 消费者通过诉讼可获得“三倍赔偿” 。 法官提示 , 并非所有售卖假货的行为都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或“假一赔十” , 只有在如下特定情况下方可主张:若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 , 仍向消费者提供 ,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 消费者可主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可选择主张“十倍价款赔偿”或“三倍损失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
本文插图
当下 , 随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 在遇到纠纷时还是应本着“源头预防优先 , 非诉机制挺前 , 法院裁判终局”的原则 , 尽量选择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途径 , 将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 , 将矛盾消解于未然 , 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
法官提示 , 对于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借款纠纷 ,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 , 很多人抱着“事儿又不大懒得折腾”“自认倒霉”等消极心态 , 而忘记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 从而间接纵容了部分“不良分子”和“黑心商家” , 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个人法制意识的提升 , 在遇到纠纷时要记得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 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编辑:韩玉婷 常煜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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