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世界读书日|检察官荐书《论法的精神》( 二 )


三、在法的适用中要不断回归法的本质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 , 职责就是不断将法律应用于司法实践 。但是由于长期的司法实践 , 可能产生了两个问题 , 一个是职业倦怠 , 认为自己办的就是案子 , 不是别人的人生 , 将案件当作负担 , 进而会产生机械执法的平庸主义 。另一个问题就是滥用专业知识 , 寻找法律漏洞 , 曲解法律的认知 , 这又会成为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 。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在违背法的初衷 , 背离法的本质 。再完善的法律 , 都会有无法覆盖的语义空间 , 存在隐而不见的逻辑漏洞 , 永远都有可解释的空间 。这就像篱笆 , 注定有缝隙 , 但你知道它的目的是建立边界 , 而不是用来逾越的 , 这就是篱笆的本质 。
【「精神」世界读书日|检察官荐书《论法的精神》】法律也有它的本质 , 当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分歧的时候 , 我们一定要回到法律制度的根源 , 回到制定法律的目的 , 回到法的本质去理解 。这个理解一定是不能违背常识、常情和常理的 , 因为这是法的伦理基础 。法的方向一定要不断回到这些社会共识和一般预期当中来不断矫正 , 才不至于走偏 , 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统一 。法的适用 , 一定要不断放在制度整体结构当中 , 放在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中 , 才能理解它真实而具体的含义 。因为所有的具体 , 都是在整体坐标下的具体 。具体法律的理解 , 都要体现它在法律体系下的定位和功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