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青岛首富深陷600亿“债务泥潭”:旗下票据出现违约

身家300亿 。
近日 , 上海清算所公告显示 ,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融新大")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足额偿付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 。 根据公告 ,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10亿元 , 期限为2+2年 , 本期应偿付回售本金金额3.5亿元 , 利息7500万元 , 实付利息4869万元 。 据财新网 , 公司未足额偿付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 , 该期债券正式违约 。
对此 , 中融新大表示 , 受疫情冲击,公司能源化工板块和物流清洁能源板块生产经营活动在产供销等多方面受严重影响,应收账款周期被迫拉长,运营维护、安保成本持续攀升,经营性现金流遭阶段性重创 。 同时,受去产能、降杠杆及再融资渠道不畅等影响,公司近年来融资性现金流持续净流出,直接净融资规模大幅下降 。
对于"再融资渠道不畅"的原因 , 中融新大方面告诉时间财经:"中融新大在2017年、2018年集中发债较多 , 但随着国家和山东省对债券市场管理控制更严格 , 公司2019年没有再发债 , 企业经营通过间接融资比较多 。 盘子已经拉的较大的情况下 , 不便于再扩大债务规模 。 "
中融新大2019年半年报显示 , 公司有息负债合计380.37亿元 , 旗下共11支债券 , 已到期3支 。 值得注意的是 , 除2016年发行3支已到期的债券外 , 其在2017年、2018年发行的7支债券 , 所募集的85亿元已全部偿还公司的有息负债 。
一个月前 , 中融新大曾因打"擦边球"被质疑票据违约 。 2020年来第一次涉及票据兑付违约的问题 。 3月2日 , 上海清算所公告称 , "3月2日是中融新大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付息日 , 但截至3月2日 , 未收到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付息资金 。 "
就在当日 , 中融新大公告表示 , 应公司要求 , 该债券主承销商恒丰银行于兑付日前的2月27日召开"18中融新大MTN001"持有人会议 , 约定该债券2020年度利息的支付方式由上清所的场内支付变更为场外支付 , 该议案获得了14位债券持有人的一致同意 。
值得注意的是 , 据多家媒体此前报道 , 中融新大将该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转为场外兑付 , 主要是为了和投资人协商降低利息 , "原来的发行利率7%-8% , 和投资人协商后降为3%-4% , 有利于降低我们的融资成本 。 "
中融新大负责人彼时表示 , "债券持有人认可该种兑付方式不构成违约 。 "而对此 , 上清所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 , 此次中融新大更改支付方式 , 上清所此前并不知情 , 直到最后兑付日 , 才收到其支付方式的变更指令 。 按正常偿息程序 , 兑付日之前 , 发行人将偿息资金划付给上清所托管账户 , 再由上清所在兑付日分别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 上清所作为债券托管人 , 按照相关规定 , 收取付息总额的万分之0.35作为服务费 。
"这种行为不算违约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规定 , 上清所为中期票据提供代理付息及兑付服务 , 但相关规定业务规则均未禁止将中期票据的付息方式变更为场外支付 。 中融新大的行为属于协商方案解决 , 具体就看能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方案能不能执行 , 且相关方不追究公司违约责任的话 , 就不算违约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汪高峰律师向时间财经表示 。
不过 ,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认为 , 兑付违约通常指按照协议约定到期未兑付的债权 。 在兑付到期前场外达成的约定 , 应当视为合同变更 , 债务人应按新的约定履行 。 但是如果是到期后的和解 , 应当认定属于债务违约 。
针对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兑付进度 , 中融新大品牌公关部相关人士对时间财经表示 , 具体偿兑债完成进度并不清楚 , 但公司正积极跟投资者和投行沟通 , 会按程序早日完成兑付 。
负债600亿
官网显示 , 中融新大成立于2003年 , 以能源化工、金融投资、物流清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四大业务为主 , 下设山东焦化集团、山东物流集团等多家权属公司 , 现有员工1.2万余人 , 为山东省民营企业第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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