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实名查验登记将嵌入保险全流程!银保监会: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 三 )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未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现实时对接的保险中介机构 , 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的 , 该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核对无误后 , 该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及时提供给该保险业务的承办保险公司 , 该保险公司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 。
第十七条 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收到保险公司、与其实现实时对接的保险中介机构上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后 , 应当与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 , 并将查验结果反馈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未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现实时对接的保险中介机构办理保险业务的 , 其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验后 , 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所收到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反馈的信息真实性查验结果 , 及时通知相关保险中介机构 。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使用无法通过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查验的身份证件的 ,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核对无误后 , 将上述信息上传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进行记录 。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 ,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办理投保业务中 , 应当在核对投保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后 , 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对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不需作人证相符核对 , 直接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查验 。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不足7日或者保险费总额不足人民币200元或者等值外币的保险合同 , 投保人申请批改后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 , 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对投保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后 , 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
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保险合同 , 投保人申请批改投保人的 , 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对原投保人和新投保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后 , 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原投保人和新投保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 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对投保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后 , 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 退保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 , 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对投保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后 , 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
投保人死亡但保单依然有效 , 其合法继承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且退保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 , 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对合法继承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并确保人证相符后 , 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该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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