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经联」建筑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一文让你真明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一预交增值税款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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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地预交增值税
1、何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 , 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因此 , 所谓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何地预交和申报?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交税款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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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7年10月30日后叫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2、纳税人跨省经营的 , 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报告表》;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 , 《报告表》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
3、一个项目一个《报告表》 。
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 , 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 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 留存备查 。
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预交税款?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 , 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 , 分别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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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算预交税款时取得何种合法有效凭证才能扣除分包款?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 否则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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