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经联」建筑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一文让你真明白( 二 )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 ,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6、预缴税款时 , 需提交哪些资料?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 , 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并出示以下资料(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已调整):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三预交税款如何抵减?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中: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 抵减不完的 ,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 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
【「中税经联」建筑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一文让你真明白】四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1、建筑业收到预收款何时预缴税款?
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 ,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实际操作中一般开票前预交增值税 , 与开具的发票同属纳税期即可(同月或同季) 。
2、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收讫销售款项 , 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基于此规定 ,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非不征税发票) , 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况下 , 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 , 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
3、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预交增值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 ,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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