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三 )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于侵权产品的买家多为国外客户,为解决境外取证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惠普、思科公司的注册商标证、授权使用证书,证明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被侵权方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知识产权的关键事实,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固定买卖双方联系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关键性电子证据,并强调取证规范,结合被告人之间的微信、QQ聊天记录、销售记录台帐、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资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检察官根据在案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结合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认为庄某某等三人明知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姚某某以本人注册的公司名义招聘、雇用其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贴牌、销售行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的是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遂改变定性,将全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
本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官认为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各不相同,各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区分 。姚某某是犯罪的组织实施者且获取巨额利润,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古某及3名主要销售人员,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应从轻处理 。检察官经多次向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宣讲法律政策、核实沟通细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体现罪责罚相适应原则,最终5名被告人全部认罪,4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重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多次及时回应被侵权企业密切关注的诉讼进展、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确保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
2019年9月6日,经上级院指定管辖,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12月12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庄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三、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案侵权对象为“HP” “CISCO” “华为”等国内外知名注册商标;二是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之久;三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主要表现在:
一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降低了审前羁押时间 。办案检察官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坚持同步审查、同步补证、同步沟通核实“三同步”工作法,在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时限内提起公诉,显著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被告人在审前被羁押的时间,切实保护了被告人的程序性利益 。
二是积极引导取证,细致审查研判,夯实起诉基础 。本案检察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补充证据材料26册,完善了证据体系;通过辨微析疑,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准确定性,审查起诉质量高 。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对所有涉及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坚持同等标准审查、同等标准引导补证、同等标准起诉,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
四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促使案结事了 。由于前期对被告人和商标权人诉讼权利保障充分,判决后,国内外权利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被告人也未上诉,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
案例3:重庆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浙江省永康市利而达刀具厂负责人施某广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获得“阿诗玛”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时间至2019年8月13日,注册适用范围为剪刀、镰刀、园艺工具等 。2016年3月10日,施某广授权利而达刀具厂施某梦长期使用“阿诗玛”注册商标 。2018年以来,被告人古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利而达刀具厂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重庆市大足区一厂房,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镰刀 。期间,对外销售假冒的“阿诗玛”大月牙镰刀2000把、小月牙镰刀3600把,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 。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大足区公安局,在古某某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的小月牙镰刀2.3万余把,价值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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