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四 )


二、诉讼过程
2019年4月18日,施某广向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大足区辖区内有未经授权许可制造销售 “阿诗玛”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向大足区公安局移送线索 。大足区公安局于当日对古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事实证明标准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于5月24日批准逮捕 。6月26日,大足区公安局以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 。9月3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准备提起公诉,并针对被告人无悔罪表现的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9月23日,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9月30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未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无悔罪表现、造成被害人严重经济损失而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12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古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
三、评析意见
本案虽属一起“小”案件,但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不当经抗诉后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实现精准监督的双重效果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不仅要忠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还要积极开展诉讼监督,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纠正了适用缓刑不当的错误判决,还立足司法办案,帮助民营企业筑牢合法诚信经营底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
(一)听取多方意见,精准提出量刑建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真开展调查走访,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查阅既往类似判例,审查全案后综合评估认为古某某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继续羁押必要,后将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实刑 。
(二)强化抗前研究,精准提出抗诉意见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真对照核查“三书”(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听取被害人意见,开展抗前专题研究,以被告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能赔而拒赔、无悔罪表现等不应适用缓刑为由提出抗诉,获得二审法院判决支持 。被害人激动地表示“我一直追踪古某某三四年了,是检察机关给了我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小企业维权太艰辛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就是对我们小型民营企业最大的保护,同时我也希望能通过我的案件让更多的人一起共同维护知识产权” 。
(三)结合办案,精准开展送法进民企服务 。重庆市大足区是驰名中外的五金之乡,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民企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欠佳问题,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走访了一批民营企业,详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诉求,组织检察官为大足区互联网电子商务联合工会、互联网电子商务协会等民企送法上门,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高了维权意识,掌握了维权方法,筑牢了合法守规经营底线 。
案例4: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是全国优质的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 。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带有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存储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一仓库内,并在丰台区某店铺处对外销售(销售额无法查明) 。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际使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两种型号的防水卷材共570卷 。经鉴别,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评估,上述防水卷材的货值金额为15.9万元 。
二、诉讼过程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丰台分局依法对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9年4月8日,丰台分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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