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二 )
12月20日,宝山公安分局将汪某、黄某某、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侦查人员在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工业蜡后,仅查看了涉案物品,没有通过拍照、录像等记录方式予以固定,存在证据固定不规范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整改 。公安机关遂开展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并通报全局各办案单位 。
2019年5月至7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惠安公司租赁仓库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遂对遗漏犯罪单位惠安公司及时追加起诉 。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 。10月3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惠安公司罚金二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
三、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坚持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对内资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追捕、追诉、提出检察建议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改进办案方式,丰富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具体表现在:
一是证据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为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有力指控犯罪,检察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把证据关口前移至刑事诉讼前端的侦查阶段,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落实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 。
二是逮捕公开听证,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立场 。为更好地行使批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 。通过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办案过程予以展示,推动审查逮捕由封闭审查向公开审查转变,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程序参与度得到明显提升,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
三是监督多向发力,深耕诉讼监督主责主业 。检察官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通过充分行使各项监督职能,深挖犯罪全链条,有效追捕遗漏同案犯,及时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同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取得较好监督成效 。
案例2:山东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案发时为日照万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古某从网络平台购进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先后租赁多处房屋伪造上述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光纤模块等,并安排被告人庄某某、张某、魏某某联系客户销售至境外 。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古某共计生产、销售假冒“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3162万余元 。案发时,现场扣押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庄某某销售上述光纤模块5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5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销售71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429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销售124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45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2019年4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接惠普公司报案,称有客户在山东日照某公司买到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并提供了销售人员、发货地点信息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姚某某、古某、张某、庄某某刑事拘留,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魏某某刑事拘留 。5月24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古某批准逮捕,对张某、庄某某、魏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7月19日,日照市公安局以姚某某、古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庄某某、张某、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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