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童癖、强奸文化与未尽的保护

从N号房事件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 , 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性侵事件不断地挑战着人们的神经 。 然而群情激愤之下的公共讨论往往难以做到充分和深入 ,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 , 关于具体案件的“真相”的全貌几乎不可能被了解 , 这不仅仅是因为新闻报道的不尽人意或当事人的有意隐瞒 , 还在于个体的真相存在于更广阔的社会结构以及鲜少被提及的无意识层面;其次 , 值得尊敬的正义感很多时候会导向正确但是单一的阐释 , 而当我们反复谈论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时 , 未成年人性侵案——或者说所有的性暴力——背后的复杂性就不可避免地被遮蔽了 。在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的有限讨论中 , 有一种十分耐人寻味的现象 , 即对《洛丽塔》这个文本的反复召唤 。 这种召唤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误读 , 即将其作为被侵害的少女并不无辜的证明 , “洛丽塔迷思”和纳博科夫的这部文学经典同样经久不衰 。 然而“恋童癖”题材的小说并不一定是“恋童癖小说” , 纳博科夫精心编织的小说世界细致入微地描摹了男主人公亨伯特·亨伯特的病态心理 , 反而有着道德教化的意义 , 而其中展示的不可能从现实案件中获得的复杂性以及问世几十年来累积的读者反馈 , 恰好可能填补就事论事的公共讨论所缺乏的丰富性 。 而台湾作家林奕含根据自己未成年时被性侵的经历写成的《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 更是给出了一个受害者视角的细腻、真诚、痛苦的文学文本 。文学不同于现实 , 却可能成为进入现实深处的秘密通道 。 近年来性侵事件中每次“反转”后的加害人视角 , 都是一支亨伯特的笔 , 不断掀发围观者对“不完美受害人”的谴责 。 而如何看待房思琪们处于“黑暗大陆”中的欲望 , 她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被视作欲望主体 , 也引起性别圈一次又一次的争论 。 澎湃新闻邀请了纳博科夫研究者马凌、精神分析学者余一文和长年关注性暴力和儿童性侵议题的撰稿人端木异 , 从文学伦理、女性欲望、法律建构等不同学科视角进行了一场圆桌对话 , 尝试进入“洛丽塔迷思”的复杂语境 。 因篇幅较长分为三篇刊发 。在第三篇中 , 讨论延续第二篇受害者欲望的视角 , 并从“同意年龄线”问题 , 进入到儿童的性权与关于这一问题的“自由主义”VS“家长主义”之争 。 法律上的家长主义倾向可能导向对儿童自主权的压制 , 而自由主义式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 往往忽略了儿童性心里不成熟、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 , “性同意权”更加可能被滥用 。 然而 , 性侵问题的立法和保护一直以来都有“保守”的面向 , 前提是将女性视为私有财产 ,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的MeToo浪潮中 , 很多认同陈旧的女性贞洁观的保守父权派 , 也吊诡地混在平日里与他们意见相左的女权主义队伍之中 , 要求公权力立法保护受害者 。 在儿童性侵问题上 , 我们如何摆脱“自由主义”VS“家长主义”的陷阱?儿童和恋童癖都是相当晚近的概念 , 如何透过历史构建论的视角澄清社会观念与法律的滞后与模糊?恋童癖、强奸文化与未尽的保护
电影《水果硬糖》海报 。澎湃新闻:有一种更激进的观点 , 提出“儿童的性欲”以及认真对待儿童的“同意” 。 他们批判“家长式的保护主义”对儿童性欲的否定 , 认为女权主义在走向“法理化” , 比如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主张 , 要求提高性行为法定“同意”年龄线 , 而这其实是走向国家家长主义对性的全景式道德监控 。 这背后是维护“儿童纯洁、无性”的迷思 , 是对儿童自主权的压制 。 同样地 , 这种观点在种种女性被性侵事件中 , 会批判那些victimize受害人的舆论是在将受侵犯的女性视作需要被保护的、没有主体意识、不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儿童” 。 我们如何理解儿童的“同意”?余一文:对于一些女性来说 , 获取性愉悦并不会带来什么问题 , 因为她们已经进入了性“解放的”这一种社会性话语 , 就是所谓“可说的大陆”里面 。 但对于小孩来说是特别危险的 , 因为他们还处于不可说的混沌的黑暗大陆里 , 不知道所谓的性快感意味着什么 , 她们会把这种快感解释为一种迫害 。马凌:当儿童还天真无邪的时候 , 不一定把快感解释为迫害 。 解释为迫害是社会建构的结果 。 我在一个自闭孩子家长群里(我家孩子不自闭) , 很多八九岁孩子的妈妈 , 最犯愁的就是小女孩子“毫无羞耻”当众自慰 。 正常的孩子可能被教育得更懂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 最怕的是教育的缺位或者偏颇 。端木异:对 , 其实年幼的受害者未必会意识到这是迫害 , 甚至会和施害者共舞 。余一文:嗯 , 但问题是到达了青春期性冲动萌发的时候 , 可能会把过去的经历重新体验成创伤 。 性创伤很难办的一点是她具有回溯性 , 它的意义会发生回溯 , 包括很多成年人 , 即使在性交前是同意的 , 也是会在性交的过程中或者是之后感到不适 。 比no means no更难办的问题是yes means no 。马凌:那么 , 有没有yes means yes的时候呢?余一文:有一些激进派女权认为女性应该有为创伤负责任的权利 , 但如端木异老师所说的 , 里面的”主动性“有时是很模糊的 。 只有我们假设一个人完全只是权利和责任的主体 , 也就是完全处于前面说的“可言说的大陆” , 将主体不可说的无意识排除时 , 才有绝对的yes means yes吧 。 不过更严格地说是恰恰相反 , 如弗洛伊德所说的“无意识没有否定” , 无意识是不会说“不”的 , 说不的是我们意识到的自我 , 是自我对无意识的yes说no , 因为自我对无意识的冲动(比如《无爱之森》的例子里面的我说的死亡冲动 , 即毁灭自己的冲动)感到不适 。 我们体验到的痛苦 , 很多时候都来自于无意识和意识层面的分裂 , 无意识想要毁灭自己 , 但想自我保存的自我感到不适 。澎湃新闻:一些性权派认为 , 以MeToo为代表的女权主义运动 , 有可能会让“性解放”和“性自由”发生倒退 , 加固保守的、道德化的性文化 , 从而近一步强化“女性”作为稀缺性资源的社会集体意识 。余一文:性派反对家长式保护主义的一个常见理由是 , 后者把女性看成无法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儿童 , 剥夺了她们探索、犯错、受伤的自由 。 但在面对儿童性侵问题时 , 性权派反对家长式保护主义的前提是 , 小孩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 问题不在于孩子有没有性欲 , 而在于有没有性欲的知识 。 小孩子(不是社会的意义上的小孩 , 是缺乏“知识”的小孩)的性欲有一部分无法被“登记“在社会性的话语 , 也就是前面说的“可言说的大陆”中 , 他们需要很长时间才理解社会中所说的性是什么意思 。 如果要逼迫他们去“登记”他们的性欲的话 , 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性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同意都是一种“被同意” , 他们在自己未准备好的时候不得不面对“同不同意”这个问题 。 哪怕在成人身上 , 受无意识的死亡冲动支配 , 也会出现用“yes”伤害自己的事 , 比如会投入一段注定会受伤害的关系等等 , 在情感活动中 , 没有人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 没有人真的知道什么是性和爱 , 只是在法律和道德的层面上 , 成年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负责 。这样的话 , 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家长制的逻辑之中 , 成人有义务去保护和传授规范性的性知识给下一代 。 但在这个问题上 , 激进女权派的质疑又是值得我们倾听的:这样性知识是谁的性知识?谁都有对性和爱的定义权?之前我们所讨论的文学或许对此提供了一种批判的视角 。 对此或许不能将文学还原成一种政治的诉求 , 还应该放下意识形态的偏见去阅读它们 , 才能更深地理解到里面的政治性 。但当然 , 也有人批评说文学的激进是假激进 , 它不会解放身体 。 但如果一种意识形态要求女性用自己的身体“冒险” , 强迫她们“解放”自己的身体去更多地性生活 , 或许它在某种意义上就和要求女性守贞洁的意识形态没那么两样 , 在两种情况下都是一个“善”的话语支配了身体 , 流行的话语告诉身体什么才是好的、正确的 。端木异:与其指责MeToo造成倒退 , 倒不如看到 , 性侵问题的治理和应对从来就有保守、滞后的一面 。 很多照搬引用各国历史上对强奸罪犯判刑苛严来论证“今不如昔”的人 , 都搞错了一件事:过去这些强奸罪的立法思路 , 不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女性和儿童的利益 , 而是将女性和儿童作为附属于父亲和丈夫的财产来加以保护的 。 英美法系对强奸罪最早期的定义是指“偷盗了童贞” , 指的是侵犯了她父亲的财产 , 损害了她作为新娘未来进入婚姻市场的价值 , 所以强奸的如果是处女 , 惩罚会更加严重 。 因为婚前女性的身体是父亲的财产 , 婚后则被当做丈夫的财产 , 所以传统上认为 , 强奸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侵犯 , 也就是滥用了他的女人 , 这是对女性所属的父系家族(父亲或丈夫)的侮辱 。 正如商品使用率越高 , 价值越低 , 女性的性经历越多 , 作为财产的价值越小 , 会被称为是“不值钱的婊子/荡妇/妓女” , 甚至被视为是公共财产 。 一个被强奸的女人 , 则像是一个破损的财物 , 人们会说她“被糟蹋/被玷污/被蹂躏了“ , 这直到今天还在我们的语言里保留着 , 小说里房思琪也正是沿用这样的一套话语在描述自己的 。一直进入到现代社会 , 很多国家的法律里对强奸的理解 , 都依然还建立在古时男性对财产的概念上 。 最近引发讨论的“性同意年龄“ , 在最早的立法思路里也是为了“保护童贞”即“性价值”而设立的 , 本身有非常保守的一面 。 所以不奇怪会有一些认为性应该被去特殊化、去污名化的性别主义研究者会支持废除“性同意年龄”的设定 。 但法律实操中人们并没有这么容易摆脱惯性 。 哪怕是强奸幼女 , “因为她滥交”一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美国 , 都还是一个流行的、容易被采纳的辩论理由 , 依循的逻辑正是:强奸幼女罪所反映的观点是年轻女孩是“未受损财产” , 既然处女的身份已经被“破坏”掉了 , 性交的危害性就小多了 , 这完全无视了童年可能遭受多次性侵暴力的女童 , 是处在极为弱势的不公正情况里的 , 反而被扣上了“滥交”的帽子遭遇羞辱 。 在这个逻辑里 , 正如偷窃和毁坏他人不值钱的物品 , 可以轻易逃脱惩罚 , 同理 , 强奸一个“不值钱”的女人也一样更容易逃脱指控 。 比如说李天一案中清华法学院教授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 正是这一法律思路的体现 。如果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强奸文化的一部分 , 那它又如何能更好的保护性侵受害人呢?所以学者苏珊·格里芬批判传统的强奸罪立法时说 , “惩治强奸的法律意在保护男性作为女性身体所有者的权利 , 而不是保护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权利 。 ” 即使是发达国家 , 在历经了几波女性主义浪潮对司法系统的影响 , 有了诸如强奸盾牌法(rape shield)和强奸罪分级 , 建立起了强奸危机中心这样的专门机构和和给家暴、性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 , 但仍然留有巨大的进步空间 , 否则也不会有MeToo运动了 。 相比之下 , 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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