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童癖、强奸文化与未尽的保护( 二 )

恋童癖、强奸文化与未尽的保护
韩国电影《素媛》剧照 。澎湃新闻:反性侵运动在推动对性侵受害人的保护这方面的成就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 , 争议还是在于是否可能因为矫枉过正而损害到个人自由 。 这和性同意年龄设定背后的家长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似乎有着相同的逻辑 。端木异:评判反性侵运动背后的进步和倒退 , 其实往往和背后的各种政治思潮和观念的拉锯有关 。 举一个例子吧 , 其实英语“强奸犯”(rapist)这个词的诞生比我们以为的要晚近很多 , 一直到1883年才出现 , 它的产生也绝非巧合 , 和当时的种族歧视背景有关 , 指向的往往是“黑人强奸犯” , 并把黑人男性描述成天生的性掠夺者 。 同样的 , “所有的男人都是潜在强奸犯”这句名言 , 事实上很少是真的在针对“所有”男人的 , 常常被用于针对少数族裔、外来人口和穷人等弱势或边缘群体 , 最后造成了司法审判和性侵预防上的严重偏差 。我们可以发现 , 无论中外有一个普遍现象 , 每次社会新闻出现性侵事件 , 当提出要严惩戒性侵犯罪 , 哪怕左右不同立场甚至包括反对女权的保守传统派 , 很可能都会主动表示积极支持和参与 , “乱世用重典”嘛 , 其中有很多是认同陈旧的女性贞洁观的保守派 , 和上面提到的“国家家长主义者”(这个词本身就带有父权色彩) , 这些观念平时相左的人们 , 有时候能在这个问题上形成古怪的合流 。 保护受害者 , 但具体是以怎样的方式保护 , 出发点又为何 , 这就有分歧了 。 比如家长主义者认为可以牺牲一定的自由来换取安全 , 自由主义者对这种主张是非常警惕的 , 于是产生了各种拉锯和争议 。 以“保护”为名、却是在监管和限制公民 , 在性侵预防话语里最常见的一种消极策略 , 就是“劝女性为了安全别走夜路/ 不要出门/ 寻找男性保护人”的例子了 , 这种陈旧的家长式话语并没有为女性的自主权留下什么余地 , 也没有解决任何实质问题 。 法学家Herbert Packer有过一篇经典文章 , 讲到刑事司法有两种不同的模式 , 一种是以控制犯罪为首要目标(criminal justice model) , 即司法机构应该快速、准确地对罪犯加以惩戒 , 维护社会安全;另一种是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 更强调对滥用职权的警惕 , 捍卫公民自由 , 主张被告和犯罪嫌疑人也有不可剥夺的、特定的自由 。 这两者其实并不对立 , 倒不如说应该互相补充 ,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应该能在公民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达到最佳平衡 。回到今天说的儿童性自主权 , 不是不能展开讲 , 但我认为没必要太多地掉进上面这种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的争论里:因为和成年人不一样 , 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需要一定的家长保护主义的 , 只侧重于强调自主权那一部分 , 很容易出现偏差 。 这是我不认同《认真对待“同意”》那篇文章里观点的地方之一 。 儿童的性同意权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 对于没有足够判断力、性心理不够成熟、并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来说 , 连民事行为权都不完全 , 又如何防止这样的性同意权不被滥用?因此 , 保护原则显然应该放在第一位:发展儿童性权不是什么新鲜的口号 , 儿童有了解和探索自己身体和性的权利 , 但这背后同时还要有充分的性教育、对儿童色情的相关立法、以及能提供给未成年人充分的法律和人身保护 , 来作为支持 。 和发达国家不一样 , 很多基础的工作我们当下都还很欠缺 , 就连相关立法都还很粗糙和严重滞后 , 停留在上个世纪的水平 , 这让很多人在援引欧美国家的法律和文本论证观点时 , 很容易产生一种“直把杭州作汴州”的错位感 。 像奥赛名师李大同性侵中学男生这种事情 , 即使当年上了央视被曝光 , 14岁的未成年男孩遭遇性侵的问题 , 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可依 , 最后的进步也不过是从此可以用猥亵罪来处理 , 这在发达国家是很难想象的 。澎湃新闻:鲍某明案中另外一个跟法律相关的问题是所谓的“收养关系” , 前面谈到小说《洛丽塔》中亨伯特就是通过和洛丽塔的母亲结婚 , 从而在她母亲去世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洛丽塔的养父 。 现实中的收养方式可能存在更多的漏洞 ,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一个怎样的状况?端木异:几年前我写过一篇深度科普文章讲国内的儿童拐卖问题 , 谈到了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方面的漏洞和滞后 , 一些推崇自由市场的知识分子引用了我的文章内容;但你不能说因为有大量收养儿童的需求(无论是否正当) , 就得出应该开放儿童买卖市场这么荒唐的结论 。 是由于收养立法方面的条款简陋粗疏 , 才造成了非法收养和人口贩卖之间界限模糊 , 借收养名义行拐卖之实 , 并衍生出了各种灰色黑色产业链 。 以开放儿童奴隶市场来解决立法不足 , 这不是本末倒置吗?要谈需求 , 难道不应该首先把保护未成年人、完善相关立法的需求放在最前面吗?以这次新闻里鲍某明的情况为例 , 他自己精熟法律 , 又四处在网络上寻找收养而绕开了正规收养渠道 , 这些灰色地带他不可能没有考虑过 , 更不可能表现得如此无知(看到他说自己带李星星[化名]去办过正式收养手续没通过 , 实在虚伪至极) 。 单身男性收养女孩的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岁 , 还有三代以内亲属收养才可以收李星星那么大岁数的未成年女孩(毕竟三代以内不能结婚) , 都是上个世纪的收养法为了避免出现鲍这种“女儿变妻子”的情况做出的限制(当然 , 这个限制也很粗疏 , 完全没考虑过亲属之间性侵的可能) 。 《财新》那篇报道可以说模糊了焦点 , 但披露出来的他和李星星母亲最初的聊天记录对话 , 一开始就讲起了什么母亲要嫁女儿的话 , 如果鲍和李星星妈妈之间有财物交易 , 即使是以彩礼名义交付 , 涉嫌拐卖未满十四岁儿童的可能性 , 也应该是警方需要考虑的 。 根据国内人口贩卖犯罪案件受害人的年龄特征 , 一般来说是男孩子是婴儿时期最贵 , 女孩子则恰好在12岁以后价格开始飞涨 , 因为差不多开始青春发育 , 具备性商品价值 , 而14岁又是一个特别关键的节点 。 比如说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里的受害人马泮艳 , 当年也是在十三四岁的关口 , 被监护人这样安排了出去 , 并最终成婚 , 多年后才想办法办理了离婚 , 法律上的争议拉锯了很久(她告过强奸但最后也是证据不足 , 同样历经了追查出生年龄、考证到底满14岁没有的法律红线考核) , 可见并非孤例 。性同意年龄在这类案例中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 , 因此引发了争议 。 的确 , 14岁作为性同意年龄确实在全世界都是偏小的 , 但问题不在于此 。 关键是我们对14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 完全是保护不足的 , 才留给鲍这样的人以可乘之机 。 这让14岁这个本来应该是保护儿童的法律红线 , 最后竟然变成了“合法”伤害未成年人的年限 。澎湃新闻:端木异之前的文章中写到过 , 儿童、儿童保护、恋童癖都是相当晚近的概念 , 今天法律和社会观念的模糊和滞后也是有历史原因在里面的 。端木异:“儿童”这个概念是非常晚近才被构建出来的产物 , 在中世纪之前 , 儿童一般被视为是“缩小版的成年人” , 比如说绘画作品中的儿童形象被处理得宛如成年侏儒 。 自然那时候也不存在“童年”的观念 , 儿童不会和成年人、青年人被区分对待 , 地位实际上是非常低下的 , 在历史上有些国家和地区 , 埋葬儿童和婴儿时和对待猫狗无异 。 一直到18世纪 , 儿童才开始作为有不同需求的群体 , 被认为是需要教育和保护的 。 历史学家称这个过程 为是“儿童的发现” 。 女性其实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 比如希腊故事里的英雄随便绞死女奴也无损名声 , 因为女奴不是“人”;“人权”这个概念产生时也不包括女性 。 总之 , 弱者和边缘群体被当“人” , 都经历了漫长的争取 。因此 , 我们今天讨论儿童保护问题时 , 必须要花费一点时间追根溯源 , 以历史构建论的视角先梳理一下相关概念 , 否则我们会错误地理解很多事情 , 不少著名文学作品和历史文献里面都有大量描写 , 会被今天的人视为是虐待、性侵儿童 , 或者被错误地拿过来反面论证恋童癖有历史合法性 。 争论中一个常被举起的例子 , 是古希腊时代男人和未成年男孩之间会有一种既是学徒也是情人的肉体关系 , 柏拉图认为这是一种高于男女关系的、高级的爱 。 以今天的观念来看 , 这可能既是男男同性恋 , 也是恋童癖 。但事实上恋童癖这个词出现非常之晚 , 一直到1900年以后才首次进入英语 。 最早造出这个词的是德国精神病学权威Krafft-Ebing , 他在1896年的著作里首次用“恋童癖”(paedophilia erotica)来分析儿童性侵犯罪者 。 要知道 , “恋童癖”这类行为在中外漫长的历史上 , 从未被视为是什么羞耻之事 , 在有的历史时期还成为了社会流行的风气 , 甚至被视为风雅 。 我们很容易就能找到大量的例子 。 直到随着现代儿童保护观念的上升 , “恋童癖”才慢慢被划分成异类 , 被认为是病态、不正常 , 是一种犯罪行为 。 按社会学观点 , 人们对犯罪的看法 , 往往是建立在社会对越轨行为的一般看法上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间 , 人们对“正常/ 不正常”的越轨行为的判定都会发生改变 。 所以恋童癖这个词被造出来 , 就是用来把对这种儿童的性侵行为进行归罪化、病理化的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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