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石国新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新华社长春4月26日电(采访人员周立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下午公开宣判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石国新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 , 对被告人石国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扣押在案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石国新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5月间 , 被告人石国新担任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林业局局长、红石林业局局长、森工集团副总经理、吉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在购买木材、项目合作承揽、工程款拨付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3万元 。
2011年下半年 , 被告人石国新担任森工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伙同他人以协调项目经费为由 , 从下属公司筹集人民币130万元 , 其中50万元被石国新等人以发放奖金名义非法侵吞 , 石国新个人分得10万元 。 案发后 , 涉案赃款10万元已依法扣押 。
2013年3月 , 被告人石国新利用职务之便 , 在未经公司集体研究情况下 , 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250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 , 虽要回2200万元 , 至案发尚欠300万元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石国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 构成自首 , 积极退赃 , 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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