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新冠疾病治疗指南(全)( 三 )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新冠疾病治疗指南(全)
建议汇总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和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滞剂(ARBs)新冠疾病患者如因心血管疾病(或其他适应症)而服用ACE抑制剂或ARBs , 应继续服用这些药物(AIII) 。专家小组建议不要在临床试验之外使用ACE抑制剂或ARBs治疗新冠疾病(AIII) 。皮质类固醇对于新冠疾病的危重症患者:对于没有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新冠疾病机械通气患者 , 专家小组建议不要常规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 。对于机械通气的ARDS患者 , 没有足够的证据推荐使用或不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CI) 。对于伴有难治性休克的新冠疾病成年患者 , 相较于不使用皮质类固醇 , 专家小组建议使用低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BII) 。对于住院的非危重症新冠疾病患者:专家小组建议 , 除非住院患者在重症监护病房 , 否则不要常规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新冠疾病(AIII) 。对于长期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在被诊断为新冠疾病之前 , 由于确诊有另一种潜在疾病(如原发性或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风湿病)而使用的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不应停止(AIII) 。 在个案的基础上 , 额外的或者应急剂量的类固醇可能需要补充(AIII) 。对于吸入皮质类固醇的患者:对于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每日用于控制气道炎症的吸入皮质类固醇 , 对于新冠疾病患者不应停止使用(AIII) 。怀孕期间注意事项:产前皮质类固醇倍他米松和地塞米松会穿过胎盘 , 所以为保护胎儿 , 只有需要使用的时候才可用(BIII) 。 其他系统性皮质类固醇不穿过胎盘 , 妊娠并不是限制其使用的理由 , 除非另有注明(CIII) 。美国妇产科医师学院建议 , 为了胎儿的利益 , 不要给早产的产妇(34 0/7周- 36 6/7周)给予产前皮质激素 , 因为在早产期间 , 产前皮质激素的益处还不太确定(CIII) 。对这些患者的护理可进行个体化调整 , 权衡产前使用皮质类固醇对新生儿的益处和对孕妇潜在伤害的风险(CIII) 。HMG-CoA还原酶抑制剂(他汀类药物)为治疗或预防心血管疾病而使用他汀类药物的新冠疾病患者应继续使用这些药物(AIII) 。专家小组建议不要在临床试验之外使用他汀类药物治疗新冠疾病(AIII) 。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新冠疾病的患者因合并疾病而服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 应按照其医师先前的指导继续治疗(AIII) 。专家小组建议 , 在感染或未感染新冠疾病的患者之间 , 使用解热策略(例如对乙酰氨基酚或非甾体类抗炎药)没有区别(AIII) 。指南制定委员会(略)商业利益声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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