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学堂』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投诉!
案例:
聂万清于2012年1月16日到思源水业公司担任制造厂厂长 , 双方签订了《劳动试用期协议》 , 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 期限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 , 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 。 2012年7月20日 , 思源水业公司通知聂万清因公司裁员 , 对聂万清劝退 。 同日 , 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 思源水业公司未为聂万清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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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学堂』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投诉!】
法律分析:
一 , 本人认为 , 聂万清于2012年1月16日到思源水业公司工作 , 并签订了《劳动试用期协议》 , 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 试用期不成立 ,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 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协议 , 即应视为劳动合同 , 试用期限全部转化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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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双方合同到期后 , 思源水业公司应及时与聂万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 但思源水业公司未与聂万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 思源水业公司应向聂万清支付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 聂万清要求思源水业公司支付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 符合法律规定 , 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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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聂万清要求思源水业公司交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 , 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 不予处理 。 本案中 , 聂万清自愿放弃要求思源水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应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 系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 ,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 予以准许 。 结语: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 员工与公司因社保发生纠纷时 , 如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 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投诉 , 然后让用人单位为自己补交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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