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看济南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那些事( 二 )


答:如果出现庭审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 , 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情况时 , 案件应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 这样做 , 也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
山东高法:看济南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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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 , 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2
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 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3
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 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4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5
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6
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 , 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 , 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 ,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 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
二、法官“独任制审理” , 对你的案件有哪些影响呢?
1.当事人:法官 , 对我来说 , 感觉独任制很新鲜 , 如何判别我的案件是否适用独任制呢?
答: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独任制 , 适用独任制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 基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1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
2
案件事实查明过程较繁琐 , 需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者调查取证等程序 , 但法律适用明确的;
3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但符合独任审理条件的;
4
其他宜采用独任审理的案件 。
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 ,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不服民事裁定的 。
山东高法:看济南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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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到庭 , 可以适用独任制吗?
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不影响独任制的适 用 。
当事人:我的案件是网上热议的案件 , 社会关注度很大 , 这种情况下还能适用独任制审理吗?
答: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的 。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
2
涉及群体性纠纷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
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5
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6
发回重审的;
7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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