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死亡证明上有问号?保安猝死14年后家属追责
14年前 , 清溪一名保安突然发病身亡 , 当时家属也没有提出异议 , 遗体随后被火化 。 可是在14年之后 , 死者家属却把医院、殡仪馆以及工作的保安公司告上了法庭 ,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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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短信引发出疑问 信访十年未果终起诉
2005年5月7日 , 保安陈某正因突发高烧被送往医院救治 , 由于病情严重 , 陈某正不治身亡 。 当时陈某正的弟弟陈某建签署了死亡证明书 , 并签字办理了火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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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后事 , 家属与陈某正生前工作的保安公司清溪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协议 , 保安公司清溪分公司补偿死者家属61800元 , 当时陈某正没有结婚登记的“妻子”曾某红进行了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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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 , 曾某红就离开了陈家 , 留下一对儿女由陈某正父母抚养 。 两年之后 , 陈某正母亲突然接到曾某红一条莫名的短信 , 陈某正的弟弟陈某建认为这条信息可能是曾某红发给别人的 , 不由得起了疑心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死亡证明上有问号?保安猝死14年后家属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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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建找出哥哥当时的死亡证明书 , 发现医院诊断及死因一栏写着的是“感染性休克”“病毒性脑炎” , 后面各有一个“问号” 。 心存疑虑的陈某建认为是“嫂子”曾某红把哥哥毒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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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 , 陈家人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信访 , 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调查 。 陈家人认为 , 保安公司、医院、殡仪馆当年在陈某正死因不明的情况下 , 没有进行尸解查明死因就将遗体火化 , 而且殡仪馆相关手续没有公安部门盖章确认 , 违反殡葬程序 , 均存在过错 , 于是就将保安公司、医院、殡仪馆一并告上法庭 , 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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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书:上面没有任何问号
死亡证明书上有问号?当年未曾尸解医院是否有责任?
庭审现场 , 殡仪馆提供的死亡证明书没有任何问号 , 而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有两个问号 , 一度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 原告认为殡仪馆在火化遗体的程序上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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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书:上面有两个问号
另外 , 在死亡证明书“是否同意尸解”一栏有“是”与“否”两个选项 , 当时陈某建并没有选择任何一项 , 仅仅是在旁边签了名 。 原告家属认为 , 在死亡证明书上是否“是否同意尸解”一栏 , 死者弟弟陈某建并没有选择“是”或“否”任何一项 , 医院应该负有查明真相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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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所在的公司已注销 事隔14年的民事诉讼“超时”了吗?
由于陈某正生前工作的保安公司清溪分公司在2014年已注销工商登记 , 保安总公司认为自己对陈某正并无任何侵权行为 , 而且当年协议注明家属领取相关补偿费用后 , 与清溪分公司自动脱离劳动关系和法律关系 。 而原告则认为 , 关于精神损害方面没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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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在于 , 陈某正已经死亡十多年 , 家属还能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吗?原告认为 , 因为之前并不知道陈某正死因不明 , 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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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书:上面没有任何问号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 ,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 。 二审时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医院、殡仪馆、保安总公司侵害了死者陈某正的生命权 , 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过错 , 而且死者家属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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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主体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邹越表示 , 在法院的裁判过程中 , 存在原本的事实和法律的事实这两方面的事实 ,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 原本的事实跟法律的事实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 诉讼时效就是一种为了避免原本事实跟法律事实偏差较大 , 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权利的一种制度 。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跟第九十一条 , 分别对相应的举证主体进行了一个规定 , 就是说主体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死者的家属主张对方侵权 , 他就应该就这一方面 , 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没有证据的话 , 他就只能承担一个败诉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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