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古代为何假冒伪劣商品少?惩罚措施见分晓( 二 )
到后来 , 随着社会的发展 , 这方面的法律越来越详细 。 比如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唐代 , 那时颁发的《关市令》就有这样的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 , 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 , 并印署 , 然后听用 。 违者 , 杖七十 。 ”
这个说的是无论官私的度量衡器具 , 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的官府检验校正后方可使用 , 违者打七十大板 。
对于在买卖中缺斤少两、弄虚作假的 , 《关市令》中也有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 , 没官;短狭不中量者 , 还主 。 ”即凡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者一律没收;缺斤少两者必须退货 。
而在《唐律疏仪》中则有更严格的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 , 有行滥 , 短狭而卖者 , 各杖八十 。 ”此处 , “行滥”是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 , 不牢谓之行 , 不真谓之滥”;“短狭”是指“绢皮不足四十尺 , 布端不满五十尺 , 幅宽不充一寸八尺” 。 这些都有严格的规定 , 如果商品不合规定 , 即被定为假冒伪劣 , 你若出售了 , 就要打八十大板 。
对于食品的管理更严 , 《唐律疏仪》中如此规定:“脯肉有毒 , 曾经病人 , 有余者速焚之 , 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 , 令人病者 , 徒一年 , 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 , 从过失杀人法 。 盗而食者 , 不坐 。 ”
这一条是不是比较吓人?如果肉里有病毒 , 比如被传染病人接触过 , 必须立即焚毁 , 违者打九十大板;你若不把这样的肉焚毁掉 , 还故意卖给别人吃 , 让人生病了 , 那就不是只打板子的事了 , 还得叛一年徒刑;如果把人吃死了 , 则绞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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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古代为何假冒伪劣商品少?惩罚措施见分晓】
到了宋代 , 商品经济更加发达 , 法律上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也更为严厉了 。 具体的律条上 , 宋代参考了唐代的法律 , 而又进一步深化了 。 比如《宋刑统》里也有和唐朝一样对出售有毒食品的非法商贩的处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 , 有余者速焚之 , 违者杖九十……
另外 , 《宋刑统》里还规定 , 生产出“行滥”产品的 , 以所得利润“准盗论” , 即把生产出售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视同“盗窃” , 按盗窃罪论处 , 这定性就厉害了 。 因为 , 在任何历史时期 , 对于偷盗行为 , 人们都是切齿痛恨的 , 判刑坐牢甚至杀头都是可能的 。 你想搞点假货卖卖 , 一旦被举报 , 可不是闹着玩的 。
到明清时期 , 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更加明确化 , 如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都有相关规定 。 在《大清律例》中的《工律》篇中 , 还列出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 , 以及对采购的木料、石料质量低劣 , 建造的房子质量不可靠等方面的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 , 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
古代当然对监督市场的官员也有问责制 , 《唐律疏议》中规定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州县有关主管官吏 , 若平定物价时有所营私舞弊、器衡检校不准确、纵容假冒伪劣商品入市 , 全部同造假售劣者同罪;即便不是故意为之 , 有监管不严疏忽的 , 也要减罪一等处罚 , 比如打八十大板的按七十大板打 。
在立法方面 , 古人对商品的管控可谓很严格了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制裁是毫不手软的 。
(三)古代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其他手段
古人在法律上对防治假冒伪劣商品规定的很详细 , 这当然是政府行为 , 另外 , 当时也跟现在一样 , 民间也有不少防范假冒伪劣的方法 。 据吴昆《古人也打假》一文记载 , 宋代有个叫任一郎的著名鞋匠 , 他做的鞋质量高 , 名气很大 , 上市后有不少人模仿造假 , 败坏“任家鞋”的名声 。 后来他就想了一个办法 , 把他做的鞋的内侧藏上一个小布条 , 布条上写着鞋子制作的时间和编号 , 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 这就相当于现在的商品的防伪标志 , 有不少商品上都有编码或者产品的序列号 , 你手机“扫一扫”就能辨别真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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