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醉逍姚]【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清偿责任如何确定?


与以往相比 , 现下企业用工方式日趋灵活 , 生产组织方式日趋复杂 , 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 。 农民工又往往处于用工层级的最底层 , 以至于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难以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 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专章对工资清偿主体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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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清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指: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 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 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职场醉逍姚]【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清偿责任如何确定?】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
《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 , 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发生工资拖欠时 , 工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支付 。
二、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的清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未经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 。
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 , 这三类主体如将农民工派遣至用工单位 ,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情况 , 《条例》明确规定 , 由用工单位进行清偿 。 用工单位为工资清偿主体 , 用工单位清偿后可以追偿 。
三、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清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因此因工作任务发包产生拖欠工资时 , 此时的清偿责任主体为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 。
同时 , 如果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此三类主体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 对外招用农民工 , 导致拖欠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 由用人单位清偿 , 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
四、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清偿责任
此三类企业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 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此三类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上述三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 , 企业为清偿主体 , 不清偿的 , 则由企业出资人进行清偿 。
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的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 , 也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
六、用人单位特定原因停止经营时的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 。 未清偿的 , 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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