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乡记」工作兼职也属个人隐私,快递公司擅自更改地址侵权赔偿1万元( 三 )
本院综合顺丰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程度 , 确定顺丰公司赔偿邓某财产损失10000元 。 现没有证据证明邓某因此次隐私信息被泄露而遭受明显的精神痛苦 , 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邓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有误 , 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5809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邓某财产损失10000元;
三、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来自于裁判文书网案例 , 仅供学习研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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