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上海医保监管新政6月1日起施行 骗保将被联合惩戒( 三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 , 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 或者在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接受护理服务和结算相关费用时 , 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 。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 , 不得出借给他人使用 。 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遗失后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 由本人自行承担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 ,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时 , 应当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 。
第十五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 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 , 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 , 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 , 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
(一)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 , 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 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 , 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五)允许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 , 或者本单位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七)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八)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九)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
(十)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 , 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还应当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一)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 , 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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