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银保监会又有重磅通知!( 二 )


三、险资、养老金等可投债转股
值得注意的是 , 《通知》进一步拓宽了债转股的募资渠道 。 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 , 保险资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均可依法投资债转股资管产品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 , 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 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 其他投资者也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
四、产品封闭期内允许转让份额
由于债转股投资计划设计为封闭式产品 , 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 , 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 。 因而流动性比开放式产品低很多 ,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 , 其流动性也是一大关注点 , 投资者想获得流动性的唯一方式就是去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产品转让 。
《通知》指出 , 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 , 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 , 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 。 转让后 , 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 , 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
《通知》强调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 ,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
五、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设计
在产品类型方面 , 《通知》界定了AIC的资管产品为权益型 , 周毅清认为 , “固收类产品虽然没有明确禁止 , 但也不在监管提倡之列 。 ”
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 , 可以进行份额分级 , 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 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 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
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 , 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
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 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 , 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 。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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