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厦门一财务当街被“抢公章”,竟是公司总经理一手导演!结局出人意料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厦门一财务当街被“抢公章” , 竟是公司总经理一手导演!结局出人意料
前不久当当“抢公章”的大戏
才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
海西晨报厦门一财务当街被“抢公章”,竟是公司总经理一手导演!结局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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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在厦门
竟然也发生了这样的“商业斗争”

厦门一公司的财务接到总经理指示出门办事
一出银行却遭遇三名大汉抢包
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皆被抢走
警方着手调查后
发现这竟是总经理一手导演的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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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为何经理要抢自家公司的公章呢?
日前 ,海沧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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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 , 王红和乙公司都是公司股东 , 王红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一职 , 实际经营管理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担任公司监事 。 然而 ,由于王红经常不在厦门 , 为便于公司经营 , 甲公司的公章由李明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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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 ,甲公司与李明、乙公司、丙公司等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 , 约定甲公司作为债务人 , 要向李明、乙公司、丙公司等4名债权人清偿738万余元的债务及利息 , 同时该协议明确将债权转让给李明。 这意味着 , 甲公司需要向李明清偿巨额债务 。 不过 ,王红对此毫不知情 。
得知此事后 , 王红认为这损害了公司利益 , 便于当年12月一手导演了“抢公章”戏码 。 因案件涉及公司内部争议 , 警方未予刑事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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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与本文无关
随后 , 甲公司发表了遗失声明 , 称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 , 称遗失之日起 , 盖章均无效 。 王红看到这一声明 , 立即在报纸上刊发声明 , 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未遗失 , 都在法定代表人手上 , 并报警称公司公章被人冒用 。
李明随即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 。
那么这份已经加盖了公章的协议成立吗?
法院是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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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认为 , 相关证据表明 , 李明在自行控制公章期间订立了《债务清偿协议》 , 该协议对公司强加了还款义务 , 有损公司利益 , 在法定代表人王红出庭作证否认的情形下 , 应认定该协议不是甲公司的真实意思 , 是李明的个人行为 , 协议不成立 , 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最后再跟大家说说
关于 公章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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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章的产生
印章在历史上源远流长 , 一度被视为权力的象征 。 随着社会的发展 , 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 , 其功能与自然人签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公司如何取得公章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
2
公章的归属
从所有权的角度看 , 公司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 , 公司公章当然属于公司所有 , 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等人的“私人财产” 。 他人在被授予相应权限的前提下 , 可以占有或控制公司公章 。
3
公章的掌管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章应当由谁来实际占有和控制 , 该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范畴 , 可以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确 。 实践中 , 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均可能实际控制公章 。 若公司内部并未明确规定 , 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基于其代表权可以当然掌管公司公章 。
4
公章的功能
公章的功能在于意思表示 。 一般情况下 , 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可以凭借公章之印从而推定相关内容为公司的意志 。 但公章并不是万能的 , 该种推定可以被推翻 , 加盖公章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盖章之人的权限 。 《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 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 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 ”简言之 , 假章未必无效 , 真章也不必然有效 。
5
公章的诉讼
当事人起诉返还公章、证照等 , 案由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原告为公司 , 被告为无权占有者 , 相关股东等利害关系方可视案情情况列为第三人 。 一般认为 , 该类诉讼属于公司类的侵权案件 , 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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