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常德一保洁员工作时受伤致十级伤残,起诉东家获赔11万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常德一保洁员工作时受伤致十级伤残,起诉东家获赔11万元
日前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江先生常德一保洁员工作时受伤致十级伤残,起诉东家获赔11万元】一位保洁员在小区从事清洁工作时发生意外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最后只得与雇佣其的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江先生常德一保洁员工作时受伤致十级伤残,起诉东家获赔11万元
本文插图

保洁员资料图 , 图片与本文无关 。
市民江先生是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洁员 , 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间 , 受物业公司雇佣在A小区从事保洁工作 , 月工资2000元 。 2019年3月13日 , 江先生在垃圾中转站运送垃圾 , 因斗车支架断开导致斗车进入压缩机内 , 江先生在将斗车拉出时 , 被惯性撞倒受伤 。 江先生之后在医院住院35天 , 花去各项医疗费用4.6万元 。 2019年10月24日 , 司法鉴定机构对江先生的伤情进行了鉴定 。 江先生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 , 误工期210天 , 护理期60天 , 营养费90天等 。 据了解 , 事发时江先生已满64岁 。
江先生将东家某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3.21万元 。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
庭审中 , 物业公司主张 , 因江先生早已超过退休年龄 , 实际上在2019年1月14日就已经解除了劳务关系 , 因暂时未招聘到新的保洁员 , 便临时让其过来帮忙;事故发生时 , 江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知晓自己非专业技术人员 , 应当由中转站工作人员将斗车拉出 , 其应当预见到只身进入压缩机将斗车拉出的危险后果 , 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 有重大过失 。 并且 , 事发时中转站工作人员正在现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江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 , 应当由作为雇主的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当然 , 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该工作时间较长 , 在垃圾中转中将斗车从压缩机内拉出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事发时 , 作为非专业人员 , 在有专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 自己将斗车拉出也并非唯一选择 , 而自作主张实施前述行为 , 其受伤自身确存有过错 , 故 , 酌定江先生自己承担30%的责任 。
据此 , 武陵区人民法院重新核算江先生的损失后 , 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某物业公司赔偿江先生各项损失11.09万余元 。
采访人员:谭明 通讯员:李波 李思缘 编辑: 姚璇 责任编辑:邓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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