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将职业错写成“无业”致单位损失百余万,法院副院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被告人郝某 , 案发前是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 , 可在法院判决中却成了“无业” 。作为法院分管副院长 , 李某在对该判决书审核签字时 , 没有严格把关 , 未料这竟让自己触及犯罪 。
原来 , 这份判决书未被依法送达被告人所在的电业局 , 该单位在此后7年 , 仍支付被告人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达137.4万余元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显示 ,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判决 , 认定李某的行为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 , 构成玩忽职守罪 , 鉴于犯罪情节轻微 , 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的承办法官云某被另案处理 。
5月7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联系了李某的辩护律师 , 对方表示暂时不便就此案接受采访 , “判决内容你认真看一下 。”
“不能以为案件判了就万事大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提示 , 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 , 从立案到审理再到结案 , 都应有强烈的责任心 , 未按规定进行告知要被追究责任 。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认为 , 此案暴露出司法机关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不够重视 , “当事人有单位的 , 要向其所在单位送达 。”
『』判决书将职业错写成“无业”致单位损失百余万,法院副院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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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判决
被告人系电业局职工 , 判决中却成“无业”
审签判决书的副院长被公诉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
2011年12月30日 , 时任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某 , 在审理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过程中 , 作出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 , 将《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载明郝某职业为“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 , 错误地填写成“无业” , 且在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宣判后 , 未依法将判决书送达乌兰察布电业局 。
检方指控 , 李某作为时任分管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 , 在对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刑事判决书》审核签字时 , 未能严格把关 ,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 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 。
检方认为 , 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履行职责不力 , 对所分管工作未做到严格把关 , 致使某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 , 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 , 提出对李某判处拘役 , 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
判决书未送达被告人所在电业局
7年里单位仍付工资奖金等137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 , 曾是法院副院长的李某 , 对被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 并表示认罪、悔罪 , 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 ,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 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李某归案后 , 积极配合调查 , 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认识诚恳 ,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真诚悔罪 , 愿意改过自新 , 且李某系初犯、偶犯 。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
法院审理查明 , 2009年12月22日 , 李某任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 。李某在对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刑事判决书》未认真审核 , 致郝某从2012年至2019年在某电业局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 。
法院认定:
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犯罪情节轻微 , 免于刑事处罚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认为 , 李某作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 , 在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 , 未认真审核把关 , 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
李某在案发后 ,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属于坦白 , 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所涉的损失 , 是多方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 , 李某并非案件直接承办人员 , 其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只是造成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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