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将职业错写成“无业”致单位损失百余万,法院副院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二 )
法院认为 , 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 确有悔罪表现 。且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评估 , 李某在其辖区居住表现良好 。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 , 并真诚悔罪 , 愿意改过自新并建议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 该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 , 本院予以采纳 。
综合上述情节 , 法院认定 , 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可以免除处罚 。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 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 , 免于刑事处罚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法院判决认定 , 李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 鉴于犯罪情节轻微 , 免于刑事处罚 。
专家提醒:
不能以为案件判了就万事大吉
未按规定进行告知会被追究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类似上述案件在实际中并不多见 。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 , 从立案到审理再到结案 , 都应当有强烈的责任心 , 不能以为案件判了就万事大吉 , 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 尽到勤勉审慎义务 , 有效防控司法办案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
“该履行告知义务的 , 应按规定及时告知所在单位 , 办案机关负责人也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 , 未按规定进行告知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 , 要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彭新林说 。
对于党员、公职人员涉及犯罪的 , 为何一定要通知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彭新林解释 , 主要是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 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 , 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
彭新林介绍 , 无论是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 , 其中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
“李某等人的玩忽职守行为 , 与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彭新林分析说 。
法学专家:
判决有一定警示作用
有司法机关对于文书送达不够重视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接受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此案判决会引发一定的警示作用 , 将来的法院领导会在此方面有所警觉 , 其责任心会增强;另一方面 , 也引起我们对审核制度走向的思考 。
“有人对审核制提出质疑 , 说要不要把它取消?我认为是不宜取消的 。”张建伟介绍 , 法院领导对判决书进行审核 , 这是一贯做法 , 没有争议 。判决书末尾要盖法院院章 , 自然会经过内部审核 , 由具备签发权的院领导来把关 , 这属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规范做法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是如此 。
那么 , 法院领导主要审核把关哪些内容?张建伟认为 , 主要审核判决书本身有无明显的低级错误 , 通常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文字表述错误 , 包括错别字或用词不当 ,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信息错误等 。另外一个是引用法条错误 。
“至于事实认定和裁判的主文内容 , 并不在院领导的审核范围 , 因为事实认定和裁判是由承办法官及合议庭负责 , 有些还涉及审委会负责 , 要把审判权要下放给法官、合议庭 , 这是未来在审核制度改革、完善方面的一个基本方向 。”
对于上述案件 , 张建伟认为 , 集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有失误 , 主要是承办法官起草判决书时 , 没有写出被告人的实际职业情况 , 分管副院长在审核环节 , 当然也有注意义务 。
张建伟分析 , 起诉书中明确写了被告人有职业 , 判决书中变成“无业” , 这个错误还造成了一定结果 , 被告人的原单位不知其已被判刑 , 继续给他发工资 , 由此给单位带来一些损失 。
推荐阅读
- 中考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 青岛电子学校“3+3+2”中日班成绩显著
- 音乐|重病男孩梦想去夜店当职业DJ,没去多久病竟好了!
- 音乐|重病男孩梦想去夜店当职业DJ,没去多久病竟好了!
- 中国新闻网“自学成才”选手约战职业拳王,拳力联盟第六季回归
- 人社部出台提升职业技能稳就业计划 今明两年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
- 农民工职业人社部:今明两年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以上
- 计划人社部出台提升职业技能稳就业计划 今明两年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
- 雪灵姬说历史|盘点中国古代十大绝后职业:有鲜为人知的,也有臭名昭著的
- 农民工职业人社部出台提升职业技能稳就业计划 今明两年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
- 判决书5.2万余字!《人民的名义》“抄袭”案尘埃落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