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屈的灵魂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看宋代“青天”如何断案( 二 )


检验是司法人员对犯罪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 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 。 宋代规定:凡杀伤、非正常死亡、死前无近亲在旁等情况 , 都必须差官检验 , 以确定有无犯罪发生 。 人力、女使、狱囚等社会弱势群体死亡 , 除非有证据表明是因病而死 , 否则都要经官检验 。

不屈的灵魂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看宋代“青天”如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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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检验程序一般分报检、初检、复检三个步骤 。 报检指发生凶杀、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时 , 所在邻居、保甲有向官府报告申请检验的义务 。 初检指官府接到报检后 , 派人赴案发现场进行勘查 , 如确是非正常死亡 , 要报告上级 , 申请复检 。 复检指对初检的结果进行复查 , 验证初检有无差错 。
宋制规定 , 复检必须差与初检无关或相邻州县的人员来进行 , 以防止作伪 。 在检验过程中 , 要对勘验对象做详细笔录 , 这种记录在宋代有验状、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等形式 , 是分析案情的重要证据 。
宋代验状的格式和内容非常缜密 , 如检验尸体要按照“四缝尸首”的统一格式 , 即从俯、仰、左、右四个方位对尸首进行全方位勒验 , 并对尸体各部分的特征做出客观的描述 , 此外还要描绘尸体放置的场所、姿势、周围环境等要素 。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 , 为了能更周密地记载检验过程 , 浙西提刑郑兴裔创制了一种新的检验笔录形式 , 即检验格目 , 其内容比验状更加详尽 , 报检、初检、复检、申报的每个细节都要由检验官如实填写 。
随着检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宋代出现大批总结和介绍检验经验及检验理论的著作 , 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洗冤集录》等 。 其中以宋慈的《洗冤集录》成就最大 , 它在现场勘验和法医鉴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果 , 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对检验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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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无私的审判制度
宋朝为了防止徇私舞弊 , 制定了众多措施来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 , 主要有回避、长官亲自审案、独立审讯、“鞫谳分司”等原则 。
回避指如果审官之间或审官与犯人之间有利害关系 , 如亲属、故旧、仇嫌、籍贯、职事相关、同年同科及第等 , 则在审讯时必须回避 。 “鞫谳分司”即在审判过程中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 , 鞫司专掌审理案件 , 谳司专掌检法断刑 , 互不通问 , 互相牵制 , 这是最能反映宋代司法审判特色的一项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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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前代 , 宋代审案增加了许多人性化的制度 , 这是宋朝刑讯的突出特点 。 《宋刑统》规定 , 在司法机构对案件不能确定、嫌疑人又不肯招供的情况下 , 可以加以拷讯 , 如犯罪事实经过验证无疑 , 则可以“据状断之” , 不必拷掠 。
“杖”是宋代官定的刑讯工具 , 宋制规定 , 官杖长三尺五寸 , 大头宽不能超过二寸 , 小头宽及厚度不能超过九分 , 重量不能超过十五两 , 刑讯杖不能留节 , 也不能加钉子或筋胶之类的物件 。 刑讯部位为背、腿、臀 , 每次三十而止 , 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 。 这些措施反映了宋朝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人权和人性的面 , 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
案件经过调查取证 , 审问清楚后 , 还要将口供和各种证据进行整理 , 以便作为判决的依据 , 这一过程称为“结案” , 也叫“结款” 。 结案以后 , 案件进入判决阶段 , 宋代判决包括录问、检法定罪、定判、绝等程序 。 人性化的复审制度
复审是由于案犯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申诉 , 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 。 宋朝政府赋予了案犯许多申诉的机会 , 既可以向原审判机构提起申诉 , 即在录问或行刑前翻供 , 也可以在行刑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 , 要求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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