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他,违规引税5000万从中受贿1200万,获刑12年半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他 , 违规引税5000万从中受贿1200万 , 获刑12年半
违规引税5000万
保险公司原总经理受贿1200万
获刑12年6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刑终1286号判决书显示:永诚保险四川公司原总经理郭浪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
本文插图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刑终1286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浪 , 男 , 1967年11月23日出生 , 汉族 , 大学文化 , 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 住成都市高新区 。 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 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 。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辩护人陈颖 , 四川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辉(曾用名李国良) , 男 , 1978年12月30日出生 , 汉族 , 大学文化 , 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经理 , 住四川省邛崃市 。 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 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 。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云霞 , 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浪犯受贿罪、李辉犯行贿罪一案 , 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7)川0191刑初778号刑事判决 。 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郭浪、李辉不服 , 提出上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经过阅卷 , 讯问上诉人 , 听取辩护人意见 , 认为事实清楚 , 决定不开庭审理 。 现已审理终结 。
原判认定 , 2012年下半年 , 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以下简称邛崃支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李辉 , 获知四川省邛崃市有招商引税政策 , 即通过给予引进税收的部门、镇乡、企业一定比例奖励 , 鼓励地方税收增量 。 李辉为取得奖励款 , 先后于2013年2月、同年11月在邛崃市前进镇注册成立三家个体工商户 , 作为引税“企业” , 以上述个体工商户名义 , 相继与邛崃市前进镇政府达成引税合意 , 并签订合同 。 2012年底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同意将下辖的多家支公司本应属地缴纳的车船税税金引入邛崃市 。
2013年8月 , 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党委会批准 , 被告人郭浪调任永诚保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 全面负责经营管理 。 同年10月 , 再次经永诚保险公司党委会同意 , 郭浪任永诚保险四川分公司党委书记 , 主持党内工作 。 被告人李辉找到郭浪 , 提出继续维持将异地税金引入邛崃市缴纳 , 郭浪表示同意 。 2013年8月至2016年底 , 郭浪利用主管车船税业务的职务便利 , 调配永诚保险四川分公司下辖多个支公司本应属地缴纳的约5000万元车船税税款 , 以邛崃支公司名义向邛崃市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 邛崃市依据政策规定向前进镇政府陆续拨付奖励款 , 李辉的三家个体工商户获得前进镇政府兑现奖励款人民币1482.01万元 。 为感谢郭浪的帮助和支持 , 李辉向郭浪指定的银行卡上共计转入1215.3万元 , 余款266.71万元转入李辉的股票账户以及用于其日常开支等 。 郭浪以购买车辆、房产及投资股票证券等形式将上述钱款耗用 。
2016年11月 , 成都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二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 2017年3月27日、当月28日 , 郭浪、李辉分别在成都高新区誉峰小区、成都双流机场被挡获 。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原判认为 ,被告人郭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被告人李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200余万元 , 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 李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郭浪、李辉系初犯 , 无前科、劣迹 , 酌情从轻处罚 。 据此 ,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浪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 二、被告人李辉犯行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三、郭浪受贿所得赃款应予以继续追缴;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以及赃款所购得的房产、车辆等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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