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他,违规引税5000万从中受贿1200万,获刑12年半( 三 )


对于上诉人李辉所提2013年7月12日其从邛崃市前进镇政府获得的189.7万元款项 , 是郭浪担任永诚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之前获得的引税奖励 , 不应计入其行贿金额的上诉理由 。 本院认为 , 本案中 , 一审法院认定李辉的行贿金额是其向郭浪指定银行卡上转入的共计1215.3万元 , 无证据证明李辉、郭浪二人除了上述行受贿行为外 , 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 故一审法院认定李辉行贿金额为1215.3万元的证据确实、充分 。 上诉人李辉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综上 , 原判审判程序合法 , 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判长 邓 夏
审判员 李万洪
审判员 傅 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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