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家怎么看?( 二 )


倒置举证责任
“谁主张 , 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 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 , 作品传播形式、传播手段多样 , 作品变现方式多样且快速 , 侵权盗版的影响也更大 。在此情形下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条第4款和第五十四条针对法院和著作权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定 , 将对案件赔偿额的确定带来哪些变化?
“由于侵权盗版的存在 , 一些权利人无法继续通过授权获得收益 , 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以及可期待利益 , 更难以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张洪波表示 , 权利人个人即使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 , 也无法进入侵权人办公场所 , 获得财务资料、经营获利信息等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 权利人往往会由于举证不充分甚至举证不能 , 而承受对自己不利的维权结果 , 这也是造成多年来权利人维权难、网络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 。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 明确了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的法律依据和侵权人的法定义务 ,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情况下 , 法院有权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 , 确定赔偿数额 。这是侵权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法定义务时 , 由法院调查明确其侵权成本 , 由法院自行确定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 是保障权利人诉权、加大司法审判力度的重要制度设计 。
在司法保护中 , 第五十三条第4款则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举证难是长期困扰著作权人的问题之一 , 特别是网络环境下 , 侵权行为隐蔽性强 , 电子化证据难固定 。此次修法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来小鹏表示 。此外 , 我国一直采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模式 , 相比于司法保护 , 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快捷性”的特点 。来小鹏指出 ,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现场检查等相关职权 , 可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 固定侵权证据 。对相关合同等的查阅与扣押 , 不仅有利于对侵权损失及获利的计算 , 也便于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
细化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 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此次修法构建起完整的损害赔偿确定方法 , 即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 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但是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细化 , 如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 , 对于‘故意’和‘情节严重’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 , 不仅需要在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做进一步的规定 , 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判定 。”来小鹏指出 , 一方面不能受制于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过于“小心谨慎”;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现标准不统一 , 惩罚性赔偿滥用的现象 。
此次修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对较大的职权 , 这无疑有利于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 , 但来小鹏指出 , 著作权的法律属性属于私权 , 行政执法的基本定位应当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 此时就必须发挥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力量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二条的设计 , 明确了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罚款的具体规定 , 对于统一全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尺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第五十四条则扩大了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的职权范围 , 也是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是增强著作权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加大著作权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力度的重要举措 。”张洪波表示 。但他同时指出 , 第五十二条对行政处罚数额进行规定 , 并没有体现罚款力度加大 , 建议对草案第五十二条进行调整 。
【##著作权法修改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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