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新律师ll集资参与人,千万别遗漏了这些问题

「」张雅新律师ll集资参与人,千万别遗漏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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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 , 办案机关一般会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规定 , 以公告的形式告知集资参与人 , 在一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进行登记 , 而公告一般会列明注意事项举如:
例1、关于“和鑫鼎案”的公告“四、注意事项1.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 , 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 , 避免因不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2.集资参与人务必按时间节点到指定地点进行集资情况的核实登记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并配合做好核实登记等工作 。逾期未登采访人员 , 视为自愿弃权 , 后果自负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 , 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 , 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例2、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六、法律风险提示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和所在省区市发布的通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 , 未进行核实登记的 , 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 , 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 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
以上可以看出 , 如果错过登记 , 面临着集资参与人可能是无法得到清退本金的风险 , 所以集资参与人应积极登记 , 下面将一些延伸问题总结如下:
问题1:什么是“集资参与人”?其财产权益如何保障?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知道:
集资参与人 , 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 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 , 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 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 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 , 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 。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 , 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 , 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并制作详细清单 , 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 , 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 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 。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 , 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 , 切实履行协作义务 ,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 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 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
根据有关规定 ,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 , 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 , 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
【「」张雅新律师ll集资参与人,千万别遗漏了这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知道: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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