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新律师ll集资参与人,千万别遗漏了这些问题( 二 )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 ,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 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 , 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 , 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 , 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 , 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 , 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 , 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 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 , 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 , 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 。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 , 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 , 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 , 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 , 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问题2、未登记的涉案事实 , 是属于漏罪还是遗漏犯罪事实呢?
律师观点:本人倾向属于遗漏犯罪事实 , 理由是:此类集资诈骗犯罪 , 遗漏的集资犯罪事实中最关键的应为涉案金额 , 而金额与量刑直接相关 , 影响的是量刑的轻重 。但是如果这一遗漏事实明显构成新的犯罪 , 那么也应按照漏罪的原则处理 。
问题3:按照遗漏犯罪事实的话 , 如何救济呢?
律师观点:可进行申诉 。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 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 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 , 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
经审查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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