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财广律师20年最长起诉期限适用——东方宾馆诉大连长兴岛管委会停水停电案( 三 )


关于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设施等行为是否系长兴岛管委会、长兴岛分局实施的问题 。 因东方宾馆起诉已经明显超过起诉期限 , 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 本案再对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设施等行为是否系长兴岛管委会、长兴岛分局实施进行审查已无必要 , 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 一审法院关于该部分的论述本院不予支持 , 予以纠正 。
关于东方宾馆主张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问题 。
本案因东方宾馆认为长兴岛管委会、长兴岛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 提起行政诉讼 , 现东方宾馆又上诉称不属于行政案件 , 前后主张自相矛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条对行政案件已经进行了明确定义 , 本案属于行政案件 。
【杨财广律师20年最长起诉期限适用——东方宾馆诉大连长兴岛管委会停水停电案】综上 , 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 。 东方宾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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