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允道刑辩团队:“买卖对公账户”涉及几宗罪?( 二 )


(三)一旦出现问题 , 都由盲目的开户人背锅 。 至于背后使用者是谁 , 几乎无法查清 , 特别是当前网络犯罪主战场转移境外趋势明显情形下 , 更是难以追查幕后犯罪分子 。
也正是因为违法使用对公账户的社会危害性巨大 , 所以打击对公账户买卖产业链条的意义重大 。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2.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 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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