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郁南;诉讼;公益;检察院;案件;盗取非法采砂系列案依法追偿1300多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 二 )


价值替代法,概括而言就是依法建立非法盗采河砂生态环境评价模型,将在模型中难以用价值评价的方面转换成可以具体金额数额表达评价的办法,使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化,实现可操作性,全面突破办案阻碍的一种价值评价办法 。鉴于河床的特殊性,开采深坑的恢复尽管可以通过自然河流来实现,但需时较长,期间生态损失将长期存在,因此,可优先考虑将受损河段实施实质基础性修复,即用将抽出的砂填回去的方式进行基础性修复,将实质性基础修复评价为河砂的价值,实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一种良性平衡 。“价值替代法”办案模式的形成,也使得案件中最大的难点——生态环境损害定性与赔偿数额量化问题得以解决 。
难点的攻破,给了检察官们更大的信心,他们继续不懈努力,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依据,对盗采河砂的团伙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谭某记等人在共同实施偷采河砂行为时,就针对入股方式、分工和利益分配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其行为符合合伙的经营方式,虽然被告陈某珏、柳某开在供述中提到柳某开于2017年10月已退出砂场的经营,但事实上谭某记、林某枝、陈某珏、柳某开等人并未就柳某开退出砂场的经营一事达成合意,其内部纠纷不能对抗第三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专案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谭某记、林某枝、陈某珏、柳某开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河砂)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严重地破坏连滩镇逍遥口村坑仔尾河段周边生态环境,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共同侵权中责任承担问题也得以顺利解决 。
谭某记等四人非法盗取河砂公益诉讼案件是我省第一起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这起案件的办理将对以后同类案件起到示范效应 。云浮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案司法进程,该案2018年4月24日由郁南县检察院立案,2018年12月29日移送法院,2019年2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全部采纳郁南县检察院意见 。被告人不服上诉,2020年2月17日二审判决,云浮中院同样全部采纳云浮市检察院意见 。2020年4月,该案第一笔执行款正式划入公益诉讼专户 。至此,“价值替代法”办案模式得到司法实践验证,该办案模式可推广可复制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取得三大效果统一
西江是云浮人民的母亲河,也是珠江水系水量最大的支流 。滥采、盗采河砂,会导致河床下沉、水中生物多样性下降、河堤受损等后果,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是长久而深远的 。盗采砂石作为郁南县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疾,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反映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打击的方式还不够准确,违法成本过低从而致使盗采行为日益猖獗 。对于盗采河砂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形式一般为有期徒刑,“坐几年牢”就出来,这对于为求获利不顾一切的犯罪分子而言往往震慑力不足 。但是,民事公益诉讼是要追偿违法者依法应承担的高昂的生态修复费用,且需终身负责、终身追责 。这就真正让违法者感受到了“疼”,就像在庭上那些被告说的“早知要赔那么多钱打死也不会偷砂” 。这批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使犯罪分子为其损害环境行为付出了应付的代价,追偿的高昂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赔偿款也真正触及到了盗采河砂者的“痛点”,切实起到了“办理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
这起系列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云浮市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的精神,通过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追责双结合的方式,有力震慑和遏制了该地区盗采河砂的行为,也为惩治其他造成水体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借鉴,对西江、南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生态;环境;郁南;诉讼;公益;检察院;案件;盗取非法采砂系列案依法追偿1300多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文/图:雷贤辉 云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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