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北京发布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最高罚200元( 九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七十二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
第七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 , 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 , 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
第七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遵守专业作业规范 , 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 , 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 , 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 提高服务水平 。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七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 , 妨碍其正常工作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市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1993年9月17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1994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 1985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6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 198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4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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