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姓权”引发争议,为何在古代要从夫居从父姓?( 二 )

“冠姓权”引发争议,为何在古代要从夫居从父姓?
理由是,在历史上各种生产/再生产关系下,年轻女性的一些特点(即所谓的社会性别,gender)令她们通常比年轻男性更能适应陌生社会环境 。 陌生社会或社区通常也更愿意接纳女性,而不是男性 。 最简单直接但很野蛮的证据是,在野蛮残酷的村落、部落或文明冲突中,胜利者会屠杀失败方的所有成年男性,通常却会接纳失败方的全部年轻女性 。从夫居制度的优势更可能在于,至少从理论分析上看,从夫居的村落会比从妻居的村落更少可能因外人进入,冲击、改变甚至颠覆本社区原有组织结构 。 如采取从妻居制,村落就只能按母女姊妹这两个维度组织并治理 。由于因从妻居加入该村落的男子相互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竞争一定会比从夫居村落中的妯娌间竞争更激烈 。 他们相互间不仅很难建立领导和服从关系,而且也不大可能以“妻为夫纲”原则按妻子在村落中的血缘关系位置来界定其丈夫在该村落中的坐标位置 。尤其得考虑到,在两性关系上,男子天性比女性“花心”,即有追逐更多女性繁衍更多后代的自然倾向和生物能力,更主动,更进取,也更多性冲动 。 这意味着这些男性更少可能接受“妻为夫纲”的制度约束和规训,更少可能恪守或能守住制度为他们规定的“本分” 。“冠姓权”引发争议,为何在古代要从夫居从父姓?
换言之,在从妻居制度下,男性更可能趋向广义的即社会文化层面的乱伦,他们不但可能追求妻子的同辈姊妹,也完全可能追求妻子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长辈或晚辈 。 这都趋于激发男性间更亢奋激烈的冲突 。从逻辑上看,结果会摧毁一夫一妻制,导致部分强壮男性的一夫多妻制 。 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激烈竞争下,农耕村落就无以构成,集体行动的成本会急剧增加乃至不可能有集体行动 。 从繁衍后代角度来看,这也趋于减少人类繁衍上的基因多样性 。相比之下,鉴于女性生理特点以及相应的社会行为格局,从夫居制会全面且大大弱化从妻居制的上述风险,即便不可能消除妯娌间的冲突 。 这就可以解说为什么世界各地,在传统农耕村落,普遍采纳的是从夫居制 。有从妻居的现象(典型是“入赘”),却不构成普遍制度 。 也有摩梭人的走婚制:即让外来男性参加农耕村落的家庭关系再生产过程,却不让他们加入村落现有的政治、社会和家庭组织 。 走婚令男子一直游离于母系农村的组织构成之外;结果是研究者概括的“有父的生育”和“无父的家庭” 。统一的从夫居制度还有其他重要功能 。 一是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某些家庭内财产分配和继承的纷争 。 绝大多数家庭的土地资源通常不可能在短期内急剧快速增加 。 在这一约束条件下,若女性婚后继续生活在其出生的村落,她本人或是她的小家庭就必须拥有土地、房屋,她势必要求参与家庭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土地和房屋)的分配和继承;这客观上会大大减少其兄弟可继承的土地等财产,很容易引发她家庭内的利益纷争 。 从夫居制则大大减少、全面弱化了这类纷争 。二是会减少传统农耕社会不同村庄之间的矛盾 。 如果女性因本村富裕不愿从夫居,又允许她招婿入赘,另一直接后果会是她出生村庄的人口会快速增长,穷村的人口则会净流失 。 这种现象最后会拉平富村穷村的人均富裕程度,但各村人口数量的相对增减会改变各村在当地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 人口减少力量弱化的村落会强烈不信任,甚至敌视,那些人口净增的村落 。 为保证力量的自然平衡,各村都趋于坚持外村女性同本村男性婚后一定要定居本村这一统一的原则 。 从长时段和更大的地域空间上看,这也有利于农耕文明的扩散,会激励村民向周边扩展,开拓适合农耕殖民的新区域 。三是从同姓村落的构成和秩序层面来看,从夫居制加随父姓可以有效保持和延续单姓村落 。 若不要求本村女儿外嫁并从夫居,只要随父姓,任何单姓村落都会很快变成多姓村落 。 这就没法用血缘家庭的模板和规范来组织和治理该村落了,村落的组织协调集体行动的成本会迅速增加 。 多姓村落会出现其他类型的男女关系风险需要甄别和防范 。 如,在单姓村落中,任何人都可以禁止任何少男少女的交往,就因“同姓不婚”的规则,相关信息费用几乎为零 。 在多姓村落中,若要坚持“同姓不婚”原则,信息和监督费用会激增,干预者首先必须甄别,交往的少男少女是同姓还是异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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