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文史录以“证人制度”为措施,“仁政”为基础,唐代如何维护司法正义?


文 | 中外文史录引言
证人在案件审理中有着重要的的作用 , 极大地决定着案件案情的走向 , 而早在唐朝就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证人制度 。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阶段 , 因此在很多方面唐朝都是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 , 证人制度也不例外 。
唐朝证人制度是在前朝的基础上形成的 , 兼具前朝的特色 , 同时又具有唐朝自身的特点 , 为后世的证人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一、早在夏商周时期 , 中国的证人制度已经开始萌芽 。 从夏商周到魏晋南北朝时期 , 唐朝的证人制度逐渐在前朝的基础上得以建立
证人的定义
所谓证人就是指切身感知到案件发展内容的人 , 其证词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 。 当然不同国家 , 不同法系对于证人的定义会有细微的差别 , 比如现在欧美实行的是普通法系 , 在这一法系中 , 当事人也可以算作证人 , 同时帮助审理案件的专家也可以算作证人 。
而中国现在实行的是大陆法系 , 只有没有参与案件的人才可以被认定为证人 , 因此当事人决定不可能被称之为证人 , 同时一个单位也可以算作证人 。
夏、商、周三朝的证人制度
在夏商两朝 , 因为当时法律制度发展水平比较落后 , 人们的认知水平比较低 , 因此当时并没有比较科学的证人制度 。 在夏商两朝 , 人们都依赖于审判法 , 如果统治者在遇到无法做出选择是事件时 , 就会用占卜来决定 , 同时占卜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证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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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西周 , 王朝开始受到“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 即认为案件的审理应当是为了体现道德 , 因此要谨慎刑罚 。 审判法在案件审理中占据的成分越来越少 , 周朝的案件审理逐渐转变为更为理性过程 , 因此开始看重证人证词 , 强调“从众议判之” , 意为要听从众议的结果对案件进行审理 , 这就是后世“据众证定罪”制度的起源 。
秦朝的证人制度
在秦朝 , 其统治者奉行法家要义 ,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严厉的刑罚 , 鼓励知情者向执法机关报告奸人坏事 , 并且会对知情不报的人进行惩罚 。
秦朝时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 , 伦理道德已经成型 , 因此证人制度也开始受到伦理道德的影响 , 其中突出表现就是子女不能够状告父母 , 妻妾不能够状告丈夫 , 这类案件官府都是不受理的 , 因为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 , 而无论是父母还是丈夫 , 在宗法家长之中 , 都是地位更高、权力更大的人群 , 子女、妻妾作为地位更低的群体是不能够挑战家长权威的 。
在秦朝同样会严惩诬告的人 , 当时奉行诬告反坐 , 以此来警戒不要因为一己私利诬告他人 , 这一条例被后世沿用 , 用以保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受害者的权益 。
汉朝的证人制度
在汉朝 , 司法机关十分重视证人证词的真实性 , 在证人陈述证词之前 , 会有官吏对证人宣读有关作证的法律 , 谈及作伪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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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上就有记载伪证的处罚:“证不言请(情) , 以出入罪人者 , 死罪 , 黥为城旦春;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 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 , 除 。 吏谨先以辨告证 。 ”
同时汉朝受到儒家思想影响颇深 , 因此曾经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 , 意为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为疑犯隐瞒犯罪 , 如果允许亲属隐瞒 , 那么亲属作为证人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 因此这一条例一再发展 , 最后变成了疑犯的审讯不涉及其亲属 , 刑讯证人得到证词的办法不能够用在疑犯的家属身上 。
魏晋南北朝的证人制度
在魏晋时期 , 在保证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上再次有所发展 , 其中突出的表现在于对于证人的年龄上有了新的规定 , 如果孩子是年龄小于十岁 , 就不得作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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