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文史录以“证人制度”为措施,“仁政”为基础,唐代如何维护司法正义?( 三 )
维护皇权和保护等级特权
虽然“同居相隐”原则可以免除同居之人的刑讯 , 但是如果涉及谋反的案件 , 那么这种原则就可以不考虑 , 这就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皇权统治而作出的严密布置 。
本文插图
同时还有“据众证定罪”制度中一类人群就是特权阶级 , 这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而作出的 规定 。 中国古代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承认不平等法律和特权阶级的 。
查明案件
证人的作用十分重要 , 但是偏颇的证人和错误的证词必然会误导案件的走向 , 因此唐朝规定了废除对于年少、年老和残疾疑犯的审讯 , 因为在古代为了提高破案的正确率和效率 , 往往会采取残酷的审讯方式 , 但是这些运用到了这些人身上 , 很有可能会造成屈打成招的后果 , 反而会降低案件的正确率 , 因此唐朝禁止对他们进行拷打审讯 。 结语
唐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巅峰 , 它总是作为各项制度的中间阶段 , 证人制度也是如此 , 它继承了秦朝的诬告反坐制度 , 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 , 以及魏晋南北朝的证人资格规定、“据众证定罪”制度 , 并在这些基础上得以发展 , 形成了唐朝更加完备的证人制度 。
而唐朝在发展这些法律的基础 , 基本坚持了四种价值取向 , 分别是坚持仁政、伦理道德 , 对于皇权和特权阶级的维护以及查明案件 , 这些决定了唐朝证人制度发展的方向 。
历史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资治通鉴》
【中外文史录以“证人制度”为措施,“仁政”为基础,唐代如何维护司法正义?】《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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