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与商业秘密保护将规章制度的解除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否合法有效?( 二 )


本案上海和尊咨询公司与宋吉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宋吉梅旷工两天的约定 , 属于无效条款 。 上海和尊咨询公司依据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事先约定解除与宋吉梅的劳动合同 , 不合法 ,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和尊咨询公司与宋吉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 , 并无不当 。
案例二
在北京环球优路新纪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科技公司”)与吴婷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中 ,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故教育科技公司与吴婷婷的劳动合同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1)连续旷工三天”的约定 , 违反法律规定 , 应属无效条款 。
教育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涉及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 《员工手册》应当经过教育科技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 , 教育科技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供《员工手册》经过上述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 , 故《员工手册》中涉及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内容不应作为有效的规章制度适用 。
教育科技公司认定吴婷婷在2015年3月27日至4月2日旷工 , 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 结 语
【合规与商业秘密保护将规章制度的解除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否合法有效?】结合上述司法判例 ,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纠正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进行约定的行为 。 及时通过召开职代会或听取全体职工意见的方式 , 完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要求 , 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 如果您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 有任何问题 , 欢迎与我们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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