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银保监会下发两个通知 建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分级体系( 四 )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统筹管理 。 各法人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 。 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 , 明确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体系 , 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 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 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 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 健全内部监察制度 , 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督导考核和奖惩约束 , 完善风险监控及追责机制 。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招录管理 。 坚持严格选人、持续育人、事业留人导向 , 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办法 , 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 。 严格销售宣传资料管理 , 规范招录信息发布 , 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 , 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 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 , 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 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 针对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两个环节制定全周期的培育规划 。 切实抓好入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 ,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在职教育 。 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守法教育 , 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作为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 , 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 新入职人员未通过专门考试评估 , 不得进行执业登记 。 授权从业人员销售新的保险产品前 , 应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和相应测试 。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 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方面情况 , 严格区分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委托授权 。 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作用 , 顺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 , 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 。 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专业知识要求 , 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设置多级能力资质 , 并建立针对性培训和测试制度 , 形成长效机制 。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诚信管理 。 严格防范从业人员在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 , 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 , 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 。 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 , 按照监管要求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表彰奖励、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从业人员离职的 , 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应当在注销执业登记前完成录入 。 要加强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 , 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发现从业人员在保险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 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 , 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 , 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
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切实夯实从业人员管理基础 。 积极依托信息技术 , 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 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可回溯 。 严格按照执业登记管理规定要求 , 落实从业人员入职、在职、离职的全过程执业信息登记和维护 , 确保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切实加强不同系统中数据的勾稽审查核对 , 确保本机构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的从业人员数据与内部人员管理系统记载的人员数据一致 。
八、依法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 。 银保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应持续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监督 , 着力完善执业登记机制 ,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深化人员数据质量治理 , 积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改进提升监管效果 。 对违反监管要求、落实从业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 依法严厉处罚 , 依规严肃追责 。 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 , 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 , 严格依法对机构与责任人员实行双处罚、对管理人员实行上下双追责 , 同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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