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
商报济南消息 5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 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 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 , 法院应支持 。
近年来 , 网络直播盛行、充值类游戏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 不少未成年人在无完全民事能力情况下疯狂充值 , 导致父母和平台争议不断 , 到底谁该为“打赏”买单?
本报此前就曾报道 , 山东泰安一名10岁女童趁母亲黄女士不注意 , 在某APP上打赏1.6万余元 , 家长希望平台退款 , 但被平台方拒绝 。 黄女士告诉采访人员 , 她已准备走法律程序维权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昨日新出台的《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 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 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据媒体报道 ,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 , 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 , 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 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 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 ,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 , 则该行为无效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据媒体报道 ,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 , 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 , 但“举重以明轻” , 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 , 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所以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 , 一律应该退还 , 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 , 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 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 。 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 , 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 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恩阳表示 , 《意见》的发布 , 对于未成年人追回打赏费用有了一定法律依据 , 同时也相对减轻了消费者一方的举证责任 , “但还需法官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 , 逐步形成认知 , 判断什么情况下打赏是孩子的行为 , 什么情况下打赏是成年人的行为 。 ”同时甄恩阳建议 , 为避免不必要损失 , 家长应妥善保管手机及支付密码 。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采访人员孙倩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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