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蟒」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主审法官答问:如何鉴定损毁与确定赔偿?( 二 )
答: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个难点就是鉴定问题 。 本案三行为人对巨蟒峰造成的损失量化问题 , 目前全国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就本案所涉巨蟒峰损失进行价值评估 , 专家组作出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认为 , “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阙值 , 即1190万元” 。
该专家组成员黄和平、林文凯、胡海胜具有环境经济、旅游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 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意愿价值法对本案所涉价值进行了评估 , 3位专家均出庭对《评估报告》进行了说明 , 并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 “专家意见”依法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法院可以结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 并可以参考相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合理确定 。 故一审法院根据以上意见 , 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以及各方面因素 , 参考《评估报告》结论1190万元的最低阙值 , 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
划出一道法律红线 , 规范文明旅游行为
问:本案中 , 张某明等3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 , 破坏了自然资源 。 那么何为破坏自然资源?这和游客在景区的不文明行为有什么区别?为何破坏自然资源要承担这么大的法律责任?
答:本案是首例因损毁自然遗迹而以损毁名胜古迹入刑的案件 。 刑法中的名胜古迹是有明确规定的 , 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
巨蟒峰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 三清山之所以能列入“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 和巨蟒峰独一无二的世界级地质遗迹点是分不开的 。 巨蟒峰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 , 其所具有的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 不仅是当代人的共同财富 , 也是后代人应当有机会享有的自然环境资源 。
张某明等3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 , 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 , 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 , 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应依法惩处 。
游客在景区的不文明行为 , 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 区分其违法的层次 , 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 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 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有严格的规定 。 对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对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明确确定为刑法上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 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损坏行为 , 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刑事处罚 。 因此 , 并不是所有的不文明行为都构成犯罪 。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 判决张某明等3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600万元 , 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 。
一方面 , 据地学专家参加庭审时介绍 , 世界自然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基层科学家、国家科学家、世界科学家的共同认定确定的全世界级别最高的自然景观 , 所在国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 。 而且 , 三清山是非常重要和典型的花岗岩地貌所组成的岩柱和各种地貌 , 特别是巨蟒峰这样一个128米高独立的花岗岩柱子 , 在全球地质界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 , 所以特别宝贵 , 在上面打26个钉子 , 就是严重的破坏 。 上面的钉子如拔出来就会造成第二次损坏 。 其造成的损失 , 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 另一方面 , 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损害 , 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对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 , 聘请专家对损失作出评估 。 法院结合专家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的结论 , 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 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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