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营销号哗众取宠,治理营销号侵权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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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心情可以理解 , 不过打官司虽然可以惩处违法行为 , 让受到伤害的权利得到一定修复 。 但不论是高晓松起诉“王小呆V”与“八卦壹姐V”侵犯名誉权 , 还是赵丽颖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 似乎都没能阻止部分营销号和平台用户实施侵权的行为 。 所以 , 想要制止营销号侵权乱象 , 仅仅靠打官司是不够的 。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 营销号夜以继日地炮制信息 , 无非还是为了一个“利”字 。
营销号以流量和利益为目的 , 如果平台不到位 , 营销号会在网络上野蛮生长 , 肆意妄为 , 必然会祸害网络环境 。 一些营销号哗众取宠、撩拨公众情绪 , 甚至炮制谣言 , 影响社会稳定 , 已然成为社会公害 。 而且 , 多数营销号虚假信息泛滥 , 通过炮制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来制造噱头 , 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
所谓道高一尺 , 魔高一丈 。 平台和营销号的运作之间此消彼长 , 再庞大的数据库总会有漏洞 , 再密集的关键词总会被绕开 , 再有效的技术可能都会被“黑”掉 。
我们可能都有同感 , 每有相关部门约谈时 , 涉黄、涉毒、涉非法广告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会有所减少 。 但是 , 约谈过后一段时间 , 有些营销号又会死灰复燃 。
对于营销号侵权乱象并非没法整治 , 但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需要多管齐下 , 综合治理 。 首先在行业自律方面 , 成立网络媒体行业协会 , 完善行业制度 , 通过行业规范进行自我净化 。 其次 , 将平台和行政以及司法惩治有机结合 , 建立互联网多功能综合平台 。 实现取证、调查、处罚、诉讼等网络一体化平台 。
另外 , 还应健全准入退出制度 。 或可按照一票否决制 , 严格规范营销号的成立、退出机制 , 约束营销号的日常行为 ,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剔除”处罚 。
可以说 , 好多网红 , 成也营销败也营销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说话做事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 而社交平台亦是公共空间 ,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行 , 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
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 法治的精神是对人的行为指引和内在约束 。 治理营销号侵权乱象 , 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 , 而是指引人们把自己的言行放到尊重他人 , 遵守法律 , 敬畏社会公德之下 。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晓议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一些营销号哗众取宠,治理营销号侵权乱象】侵权
【一些营销号哗众取宠,治理营销号侵权乱象】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 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 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 在英语中 , “侵权行为”一词称作“tort" , 来源于拉丁文“tortus" , 原意是指扭曲和弯曲 , 它也用于将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 , 此种含义现在仍然能从德语(jemandeneinenTortantum;Tortur)和法语(aviordutort;fairedutortous)中找到 , 以后该词逐渐演化为错误(Wrong)的意思 。 在法语中 , tortum和tort都是来源于拉丁语“delictum" , 其原意是“过错” , “罪过” 。 拉丁语名词delictum派生于动词delinqere(偏离正确的道路) , 意思是一个违法、一个失误或者一个错误 。 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 。 ”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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